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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宁县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工招商网 2011-07-07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中宁县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中宁县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大物流园区招商引资力度,推进物流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土地政策

1、物流企业用地,按工业类项目进行供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88万元/亩,物流企业缴纳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相关款项,县级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予以免收,土地出让期限为50年。

2、物流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特别重大的项目建设期限经县委、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3、物流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50万元/亩,入园物流企业必须在完成投资额的50%以上,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4、占用荒山荒地需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平整工作一律由项目单位按照物流园区规划自行完成。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情况验收核实后予以补助: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按2元/m3的标准补助土地平整费;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入园企业按3元/ m3的标准补助土地平整费;凡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企业土地平整由政府组织统一平整。

 二、财政扶持政策

5、鼓励入园物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对争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资金的企业,分别按1:1、1:0.5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

三、税费管理政策

7、对物流企业承运县外物资的,凭县税务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结算费用,以发运企业支付承运人运费所产生的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40%作为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8、对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物流园区项目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以仓储为主的物流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9、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的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工业标准。

四、服务性扶持政策

10、园区内坟墓的迁移、主干道路的修建、给排水主管线路的铺设、高压供电主线路的架设,以及主干道两侧各10米的绿化带和山包、沟坡、空闲地的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投资建设,连接企业的部分及企业内部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11、园区通讯、供暖、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园区公用的部分由县政府协调相关单位或企业投资建设,属企业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12、入园企业的项目申报、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按最低标准收取或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优惠情况见附表。

    五、附则

13、本优惠政策由中宁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14、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自治区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标签: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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