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县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物流发展,鼓励进物流园区的企业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仓储等物流基础设施,扩大市场覆盖范围。
在税收方面,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物流项目(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补助企业;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外地物流企业重组并购我县原有物流企业,且符合政府重点扶持条件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物流项目的规定执行;在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对于在物流园区投资建设的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仓库及配套设施的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县级留成部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建设的标准仓库,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的县级留成部分,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按不低于80%的比例补助投资者。出租标准仓库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补助投资者。
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农产品物流配送使用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对县内物流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搬迁到物流园区,进行扩能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搬迁专项补助。其中,对企业原土地移交政府处置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在扣除工本费后,按一定比例补助给企业,补助资金原则上在企业移交土地拍卖后到位。对投资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就业安置量大的项目,可“一企一策”研究奖励办法。经政府批准对原有土地进行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最高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后,按前款比例补助给企业用于搬迁扩能。
在建设用地方面,对园区物流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依法按程序招、拍、挂方式提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新建物流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省和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县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免收县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优先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供电部门要优先满足企业用电要求和服务。逐步实现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外来物流项目投资者在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给予方便,并及时予以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