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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中工招商网 2080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一条 引导物流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重点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开发应用物流新技术,发展供应链整合、国际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等项目,培育现代物流龙头企业。

  第二条 物流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4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在新区注册登记的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建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在新区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第四方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申请年度形成地方财力的30%、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初次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新区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市物流技术促进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

  二、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六条 加快推进龙华新区“文化强区”战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包含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及重点环节的发展。

  第七条 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对将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5%奖励给工业设计成果单位(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合同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对入驻新区文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资助,按租赁实际面积的50%计算、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资助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资助,并对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等额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新区的重点扶持领域的文化创意法人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的30%,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二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经新区文产部门同意并组织参加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或综合性产业类展会项目,可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经新区文产部门同意并组织参加的国内其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的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万元;经新区文产部门同意并组织参加的境外重要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可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60万元;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展位费的总额。

  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区进行产业化开发,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10强企业”、“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或企业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评选与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及市级电视台相关频道播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1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区设计成果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权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

  三、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在新区商贸流通领域发展连锁经营、建设大型专业市场和百货商场,鼓励社区建设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新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新区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新建符合龙华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建成开业后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开业后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含)—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100万元;经营面积在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贸企业参与商务部组织的分等定级评比。对被评定为“达标百货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金鼎百货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建特色商业街,对在新区或各办事处主导下,投资建设符合商业发展规划的特色商业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加快发展旅游业

  第三十条 推动新区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设高星级酒店、大型旅游景区(点),支持企业申报景区(点)等级认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对在新区注册登记,首次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在新区新建成并获得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建设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新区已开业酒店改造升级后获得国家旅游局四星、五星级酒店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酒店,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获得国家绿色饭店评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在新区新建成并获得国家旅游局3A、4A、5A级评定的旅游景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景区(点),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新区已开业旅游景区(点)通过改造升级新获得国家旅游局4A、5A级旅游景区(点)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和5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景区(点),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五、加快发展金融业

  第三十七条 发挥新区区位优势,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法人机构落户新区,加快完善新区金融体系,扩大新区金融资产规模,提高金融要素集聚度和活跃度。

  第三十八条 对在新区新注册登记的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法人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下、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在新区新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照市奖励额的20%予以配套奖励。享受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新区。

  第四十条 对在新区新注册登记的村镇银行,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下、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在新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在新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性信用担保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第四十三条 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新区,奖励骨干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建设高端电子商务园区,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十四条 在新区注册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并配套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物流体系、认证体系且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按该企业当年形成新区财力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支持大型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形成新区年度财力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鼓励在新区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 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凭在新区的纳税证明给予入驻首三年房租资助,资助标准为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的50%、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资助。

  第四十八条 对在新区注册登记,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业

  第四十九条 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推动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与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新区法人企业,新通过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取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新区法人企业,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经认定的特色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占入园企业总数70%以上,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使用的办公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深圳市级奖励金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八、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

  第五十三条 加快发展管理咨询、会计审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建筑设计等中介服务业,积极引进各类战略性服务机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十四条 对新迁入新区的上一年度全球5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设立法人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新区的上一年度国内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新迁入新区的上年度国内前20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总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新迁入新区的上年度国内前20名建筑设计机构,设立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于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在新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形成新区财力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九、强化政府服务

  第五十八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切实放宽现代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积极鼓励创业创新,支持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现代服务业,增强内生动力,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十九条 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引进各类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进行支持。支持服务业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扩大职业技术培训覆盖面。

  第六十条 加强统计和核算工作。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服务业统计的全面性、精确性和及时性。推动服务业管理数据库共享,建立现代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办事处、社区和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十、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发展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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