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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

发布时间:2014-12-30 来源:中工招商网 2672

  理条件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需材料(1) 企业关于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 原件(收)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分,企业盖章) [ 复印件1份 ]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4) 企业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关于境内再投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 原件(收) ]

  (5) 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 复印件1份 ]

  (6) 《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 复印件1份 ]

  (7) 拟设立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 原件(收) ]

  (8)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 原件(收) 复印件1份 ]

  (9) [非必备]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10) [非必备] 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11) 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 复印件1份 ]

  (12) 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提交拟经营的商品类别清单(原件1份,企业自行打印); [ 原件(收) ]

  (13) 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提交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 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2、初审

  3、受理网上办事流程1、受理

  2、分发

  3、承办

  4、审核

  5、登文

  6、办结

  7、发文办理时限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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