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 • 产业园区招商 • 企业选址平台

全国客服热线

4000781099转1001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资讯首页 > 惠州资讯 > 惠州新规:千户社区应建600平米公共服务用房

惠州新规:千户社区应建600平米公共服务用房

发布时间:2016-02-24 来源:东江时报 480

  今年起,我市小区的社区用房有望不再是“蜗居”,业主的公共活动场地也将得到保障。日前下发的《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新建社区、老旧社区以及单位型社区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房标准上作了明确规定,要求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按此标准建设的新建社区不予验收,公共服务设施建好后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政府,产权属于县(区)政府。

  每百户配建3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所

  《办法》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以2000~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用房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执行,1000户(套)以下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标准如何实施?《办法》规定,新建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规模、选址和布局、建设标准必须达标,社区用房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属于县区政府

  《办法》明确了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的权属。今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建设规划中实行单独规划设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使用权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产权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乡镇政府)接收、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办法》提高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我市目前219个社区中鲜有几个社区能达标,对于这些未达标的社区该怎么办?《办法》规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社区,其公共服务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市民政局副局长赖书扬表示,由于社区改造难度大,不仅资金筹措压力大,更主要的是无空地改造,因此只能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所需资金也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另外,目前一些社区居委会设在小区内,因其没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办事人来往频繁,影响小区安全,导致业主抵制居委会入驻小区内。《办法》对此也作出规定,社区用房已建设在住宅小区内,因业主原因导致社区居委会无法进驻,或者社区居委会虽已进驻,但居民意见大的社区,一是由开发商收回原场地,另出资购买或置换其他不小于原社区用房面积且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场地给社区居委会;二是对原场地以及出入口进行调整优化,使社区用房满足出入口直接连通市政道路的使用要求。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