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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

发布时间:2016-02-16 来源:深圳新闻网 1922
  据反映,近日我市出现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通过众筹等手段进行房产投机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现向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广大消费者郑重提示如下:
  1、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
  2、《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下辖从业人员需要购置自用房产的,应符合该规定,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范交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消费者凡发现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存在“炒房”不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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