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优惠办法适用于工商、国税、地税在龙湖登记,年度纳税额中区本级分成收入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的公司在龙湖区设立的地区经营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外出施工的建安企业等。在龙湖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上一年度保持一定增长幅度,且对该区财政贡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依法纳税前5位企业,龙湖区将按照增长幅度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对在龙湖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增总部企业,则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此外,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该区也将按该企业对龙湖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