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常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广告产业调整升级,促进我市广告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广告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为广告业主提供或生产广告产品和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广告创意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媒介及其他提供广告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注册并经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由常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从2012年起5年内,常州市、区两级财政,对国家、省扶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按1﹕1(市、区各50%)进行配套,专门用于支持广告产业发展。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广告企业在基地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或生产基地,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广告企业租赁园区自建载体用于企业自己办公的,给予租金优惠。
(三)对经认定的重点广告企业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广告产业专业园区等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广告企业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对园区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广告人才获得常州龙城英才计划支持的,给予相应的支持。
(五)鼓励广告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对获得国家、省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产品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鼓励广告企业积极发展自身品牌,对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积极鼓励广告企业上市,对经过培育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鼓励广告企业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对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公益广告创意制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知名广告企业或项目,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采用“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第五条 园区内广告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给园区,用于园区建设和扶持广告产业发展。具体为:本地现有广告企业入驻园区的,奖励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新注册广告企业入驻园区的,奖励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
第六条 各级扶持园区的专项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提出使用方案,报常州市广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监管。
第七条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八条 本意见实施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