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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广告产业园区政策扶持意见(试行)》
中工招商网 2012-10-17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

杭州西湖广告产业园区政策扶持意见(试行)

      杭州西湖广告产业园区作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广告业发展试点园区,为促进园区内广告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新注册广告企业

      1、新入驻园区广告企业扶持。园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广告企业,按照注册资金金额(外资折算成人民币)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地方财政贡献一定比例资助该企业广告项目开展。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注册三年内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用于资助该企业广告项目开展。

      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三年内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70%用于资助该企业广告项目开展。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注册三年内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80%用于资助该企业广告项目开展。

      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注册三年内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用于资助该企业广告项目开展。

      2、新入驻园区广告企业实行房租补贴。新注册广告企业,第一年给予300平方米以内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4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对于重点引进的行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的房租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二、扶持广告企业加速发展

      3、鼓励园区广告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地方财政年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园区广告企业,按当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和5%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区地方财政年贡献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园区广告企业,按当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20%和10%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区地方财政年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园区广告企业,按当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30%和15%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奖励。

      4、对被评为区十佳突出贡献企业、十佳高速成长性企业的广告企业进行奖励。评为区十佳突出贡献企业的园区广告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评为区十佳高速成长性企业的园区广告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

      企业上规模奖励:企业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亿元(含)的,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2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超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每年对园区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进行排名奖励。排名规模前3名及成长性前3名企业主要经营者,按5万元、4万元、3万元分别奖励,其它各奖励2万元(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对申报省、市的广告项目进行配套。鼓励园区广告企业申报省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扶持。

      三、扶持广告企业做优做强形成品牌

      6、园区广告企业品牌商标奖励。对在园区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政府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戛纳、纽约、伦敦三大国际广告节不同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给予50万元不等的奖励。获得其他国际广告节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按照获得国家级政府奖项标准给予奖励。

      7、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广告创意企业或上市广告创意公司在园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财政扶持,即从企业总部设立起前三年第一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100%的扶持,后两年每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50%的扶持。

      8、广告园内企业新进入“中国500强”名单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公司”前100名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101名至500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园区广告企业上市奖励。在国内A股市场或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园区内广告企业,对企业上市前一年(辅导期内)及上市当年起两年内,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50%用于资助广告企业发展。其中上市前部分,在企业上市成功后予以兑现,并给予一次性政府奖励100万元。

      10、驰名商标奖励。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号的广告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知名商号的广告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1、广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发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对入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可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对其承办的广告节、广告交流活动、广告高峰论坛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园区企业和机构在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可享受最长10年房租减免政策。对园区内广告企业设立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凡在园区设立广告诚信认证中心、广告指数评价中心、互联网广告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广告数据中心、长三角广告创业中心或兴办广告专业研究机构、广告培训学校、全球广告资讯中心,给予运营管理及活动费用一定比例的补贴。

      12、园区广告企业“走出去”奖励。对参加由区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广告产业或相关产业会展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鼓励园区广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首次评定为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园区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园区广告企业金融扶持。支持和引导区内创投担保机构为园区内成长型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园区广告企业融资担保的,给予实际担保费用50%-100%的补助。对广告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向银行融资的,按银行同期利率50%-100%给予贴息。

      四、扶持广告人才队伍建设

      14、推荐园区广告企业人才申报浙江省“151”人才、杭州市“131”人才、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杭州市杰出人才。支持园区广告企业人才申报西湖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奖等科技奖项和西湖区“青蓝计划”。

      15、园区广告企业人员培训补贴。鼓励园区广告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广告培训机构组织的动画制作、数字媒体、美术、广告设计、广告传媒等相关专业学习和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每人4500元的培训补贴。

      16、高端人才专项补助。对园区内广告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入选区“325”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的资助。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杭州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17、对园区内初创型广告企业的孵化与培育。鼓励企业或机构在园区建立广告产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经管委会认定,并确定为重点扶持项目的,可按项目实际已投资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五、附则

      18、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注册在西湖广告产业园区内且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从事与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技术平台等广告企业,以及广告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在广告企业经营管理、研发等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19、本意见所指资助(奖励)标准为市区各级财政资助(奖励)总额。资助(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

      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多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西湖广告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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