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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甘泉物流园区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中工招商网 2011-07-07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次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甘泉物流园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产业聚集和对外开放的带动作用,根据《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天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1.鼓励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大型综合性物流企业、大 型城市配送中心、网络电子商务等企业进驻园区,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时,以每亩土地不低于26万元的价格公开出让。

2.从事仓储、批发、零售、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时,以每亩土地不低于30万元的价格公开出让。

二、税收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贡献奖励:

1.年纳税额平均每亩12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50%奖励企业。

2.年纳税额平均每亩8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30%奖励企业。

3.年纳税额平均每亩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20%奖励企业。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凡入园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费、水资源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 
收费。 

2.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m2收取,一般企业免收。

四、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1.园区将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及其他规定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2.园区将落实国家、省、市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五、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对于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突出、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六、本办法由甘泉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优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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