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招商引资入园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其实际入库税收情况给予政策扶持和适度奖励,帮助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挖潜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园区对一般招商引资入园项目的扶持奖励采取与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挂钩的办法计算,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25%拨补扶持企业发展;
(二)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30%拨补扶持企业发展;
(三)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35%拨补扶持企业发展;
(四)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40%拨补扶持企业发展;
(五)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50%拨补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园区对重大招商引资入园项目采取特殊的扶持奖励政策,凡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如投产后5年内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如项目单位年实际入库税收在每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12万元的,园区奖励该项目单位0.6万元/亩;
(二)如项目单位年实际入库税收在每亩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至14万元的,园区奖励该项目单位0.8万元/亩;
(三)如项目单位年实际入库税收在每亩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至16万元的,园区奖励该项目单位1万元/亩;
(四)如项目单位年实际入库税收在每亩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的,园区奖励该项目单位1.2万元/亩。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招商引资入园企业的年实际入库税金以海陵区财税部门提供的入库数为准。年度终了,入园企业按上年税收实际情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确认后,园区管委会负责在3个月内兑现到位。
(二)一般招商引资入园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入园项目只能享受第三条和第四条扶持奖励政策中的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三)已签定招商引资协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区属原有企业“退二进三”搬迁入园的,其上缴税收超过原有税收部分给予以上政策优惠。
第六条 此优惠政策由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