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销售额占当年销售总额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列入国家或省及广州市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将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企业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企业出口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出外)免征出口关税。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
外资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审定属鼓励发展范围,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内销比例可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