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要加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3500万元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生态建设成效突出的园区。整合有关节能专项资金、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以及污染减排奖励资金,优先扶持和奖励生态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补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
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对生态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利用废物作为生产原料的,按照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对企业进行污水预处理产生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加强重大项目支持。生态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快速办结制。项目用地纳入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将生态工业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
《意见》要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必须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能力,防止重复建设和低水平发展。大力发展低碳环保产业,积极引进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动汽车、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充分发挥企业在创建生态工业园区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不断改善管理、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积极开发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园区企业节能降耗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