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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中工招商网 2011-07-07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次
      为了加快合肥现代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对进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园区将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园区内入驻的物流企业,对其经营发生的仓储、运输、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活动,不分别计税,实行统一征税。
2.对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按不同的经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1)凡从事仓储业、物资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征所得税;
(3)对从事物流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从事物流软件开发或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经市信息办审定,税务部门同意,自开办之日起,可免缴所得税两年,减征所得税三年。
3.凡列入市物流信息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对其贷款,市信息办可给予适当贴息,对公益性物流信息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批,可给予适当补贴。
4.对各类物流企业视其规模、资质和业务量,在发货票管理上给予方便。
5.在税收上,允许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 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
二、改善通关环境
凡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可实行海关监管。海关对于监管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双信息放行的办法,对转关和关内放行以纸面和电子数据放行的形式,通过港口EDI中心传输给相关物流单位。、
对在物流园区内设置的物流企业实行“一次报关、一次验单、一次查验”,简化手续,加快办理速度。
三、工商管理政策
(1)凡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物流企业均可从事国家允许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及相关信息等物流业务。物流企业要依据全市物流业的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设和经营,共同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2)对于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建为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视其为新兴产业提供方便,加快办理登记发照速度。
(3)凡在园区兴办物流企业到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对其经营项目按运输、仓储等具体项目审批;本市的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鼓励非国有经济的物流企业的发展,鼓励外资企业和外省市企业在园区内兴办物流企业。
物流园区需要政府以下政策的支持
一、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
(1)对列入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和列入全市计划的物流项目,在规划、使用土地审批上,作为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凡兴建物流设施用地与全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可在一定程序上给予适当调整。
(3)凡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类同于投资交通基础设施,享受省市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各项规定。
二、融资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对物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和增发新股方式进入物流业。
三、车辆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减免征策
为了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凡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统一标识的配送车辆享有城市内道路的无限制通行的权利(交管部门有专门规定者除外);并享受减免养路费、过路过桥费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
设立物流引导发展基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用于物流公共项目的补助、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物流人才的培训和教育、重要物流项目的贷款贴息。
对物流园区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和冷冻、保温物流的专业设备,适当降低用电收费标准,物流企业用电按照工业用电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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