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市场准入条件上。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它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是规划、土地审批上。对符合总体规划的物流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审批上予以优先。
三是供地方式上。实行物流用地与工业用地同等供地式。
四是财政扶持上。2007年,江苏省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安排1亿元,扬州市政府设立专项扶持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拨以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付一定的资金。
五是技改贴息上。扬州市经贸委每年安排适当技改贴息对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
产业优惠政策(二)
六是税收优惠上。
1、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信息服务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物流企业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货代企业的营业税,按扣除支付给其它单位的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3、对在开发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4、物流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口的信息设施设备,可减免关税。
产业优惠政策(三)
七是规费减免上。
1、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集聚区、运输场站和物流配送中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减半征收。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对载重量2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营业性大型货车,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减半征收;对载重量10吨以上的货车实行全年一次性按10个月征收养路费。
3、物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4、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八是交通管理上。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交通优先,给予市区通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