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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设施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30 来源:中工招商网 2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龙华新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新区公共设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应由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园和公共交通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统称公共设施),新区管委会鼓励社会资金参照BT(即“建设-移交”)模式投资建设。即新区管委会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新区管委会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

  如属于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投资人扣除新区管委会补贴额后的投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三条 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产权属新区管委会所有,城市建设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行使业主权利,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履行使用管理单位职责,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使用管理单位。其中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公共事业部门,公园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城市管理部门,市政道路及所属交通安全设施、桥梁的使用管理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除非另有指定,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所在办事处。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是新区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是新区引入社会资金投资非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综合协调部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投资人,协调和监督投资人开展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业主单位负责代表新区管委会接收和分配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以其名义配合投资人开展有关前期成果报审和施工报建等工作,并向投资人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负责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项目所在办事处负责协助投资人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的相关问题,依法开展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发展财政、规划国土、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新区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投资人与使用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可由综合协调部门先行协调,如有需要再报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或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投入。投资人应与使用管理单位共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专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应包括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和工程建设相关的全部资金。

  在项目前期阶段,投资人首期注入专账资金不应少于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预算资金总额的30%,余额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和限期30天内可足额支付的银行保函。

  在项目实施阶段,投资人另外还应按监管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前30天注入资金,同时应向使用管理单位抄送1份给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供的金融机构支付保函。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提前建设公共设施项目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匡算、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请求新区管委会解决的其他问题等。

  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实施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对多个意向投资人的选择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综合协调部门。

  第八条 综合协调部门应与意向投资人就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并就建设规模和标准、项目总投资匡算、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监管专账的设立、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并报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或新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会同意向投资人拟定项目建议书,统一向发展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新区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发展财政部门直接批复,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发展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后批复。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监管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通过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管协议,确定其为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人。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的内容和标准、完成前期工作的时限、专账监管资金、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新区管委会补贴的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尚未完成收(转)地或房屋征收的,新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委托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开展项目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在城市更新拆迁用地范围内所需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承担,在城市更新拆迁用地范围外所需资金应由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投资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的构成应相当于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所要求的专业人员构成和数量。投资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完成以上工作后,综合协调部门可向投资人出具《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投资人可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使用管理单位应以其名义配合投资人按照《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并联审批改革方案的规定,申请公共设施的前期立项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报发展财政、规划国土、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人编制的项目设计方案,应经使用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再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相关成果由使用管理单位报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发展财政、城市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规定程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即为项目总投资,作为今后新区管委会补贴资金额度计算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建设期间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批复后,使用管理单位应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标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专账监管资金、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新区管委会补贴额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投资人应按标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应低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由使用管理单位报规划国土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投资人的单位性质属国有资产控股的,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应按国有控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属其他性质的,可按其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工程所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苗木等选择方案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由其报预算审定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 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取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并每月向综合协调部门、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监理单位受投资人委托,应遵照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监理月报应同时抄报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并书面告知综合协调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完成后报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二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给与投资人的补贴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发展财政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列入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新区管委会给与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项目总概算的45%。投资人可在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度内,按照以下工程进度节点申请补贴资金:

  (一)对于新区已有相关建设标准的项目,项目开工后,投资人可按相关建设标准确定的控制造价,首次申请补贴资金。

  (二)对于项目总概算不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可二次申请补贴资金。

  (三)对于项目总概算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可按每3000万元工程投资进度申请核拨一次补贴资金。

  (四)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投资人申请拨付余款。

  具体每次申拨比例,由使用管理单位征求发展财政部门意见后,在与投资人签订的监管协议内明确。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会同投资人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和决算,送新区有关部门审核。

  经审计部门核定的工程总造价如果少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应核减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如果高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除了新区管委会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仍然按照已批复概算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 综合协调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可按照概算批复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提取20%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所提经费专项用于建设管理所需的会务、交通、专家评审、项目考察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等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经费在项目概算经批复后,即可向发展财政部门申请先行提前分期拨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违反前期监管协议,项目前期资金不到位,不主动参与收(转)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无法按监管协议期限完成项目用地房屋征收和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使用管理单位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取消投资人资格,终止监管协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违反建设期间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取消投资人资格,终止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新区管委会按照经审计部门核定的完成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补贴须优先用于投资人遣散参建单位和社会维稳的开支。

  投资人所完成的投资额,由使用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现状图并编制结算书后,报新区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责令投资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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