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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决定设立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奖励

发布时间:2017-04-24 来源:福州新闻网 1608

  今后,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建筑业总部的企业将有特别的奖励政策。记者22日从市建委获悉,为引导我市建筑企业集中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做大做强建筑业总部经济,我市决定设立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市及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均被列入其中。

  奖励对象及奖励额度分为三类。第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市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奖励金在下一年度兑现。第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由企业提供相应财务凭证,经总部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奖励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按申报程序,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等四城区企业向市建委提交申请,其余县(市)区、高新区企业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按照规定,获奖企业自领取奖励基金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如发现企业在申请奖励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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