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加入“退出”机制
12日,山东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出台的新版本《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与《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文化厅文化厅副厅长王廷琦表示,此次出台的修订版本有几大调整。首先对申报主体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其中对示范园区集聚文化企业的数量进行了量化,并规定园区文化企业总数占60%以上。第二认定程序上作了大幅调整,示范园区由“评选认定”改为“创建”。从2016年起,文化部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由过去的“评选认定”改为“创建”。根据这一变化,《创建办法》规定“示范园区创建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创建申报工作,每批纳入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创建期结束考核合格后予以命名。
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发展迅速,在产业集聚、平台搭建、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部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评选认定和日常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2011年山东省文化厅先后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截至目前,山东省已拥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1家(曲阜新区文化产业园)、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1家(台儿庄古城文化产业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4家。省文化厅共命名3批共14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5批共149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针对目前山东省内文化产业基地出现的管理及经营问题,山东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处长王涛表示,对于园区和基地的管理将常态化、规范化,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已命名示范园区、基地的动态管理,明确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每年度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原规定园区两年考核一次,基地两年复查一次),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命名。确保考核评估的科学规范,新办法要求制定示范园区、基地考核评估标准,目前正在抓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