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 • 产业园区招商 • 企业选址平台

全国客服热线

4000781099转1001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资讯首页 > 厂房百科 > 厂房折旧年限

厂房折旧年限

发布时间:2016-10-19 来源:中工招商网 2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