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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8 来源:重庆日报 505

  9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2001年1月,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这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有许多新期待,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立法法的修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地方立法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余捷说。

  明确了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立法权限十分广泛。

  余捷介绍,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作用,条例草案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关系本市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条例草案根据工作实际,还进一步完善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执行、调整程序。

  条例草案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市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在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强化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保障

  余捷介绍,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条例草案首先从制度进一步拓展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该条例草案规定,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条例草案从制度上健全了法规案起草机制,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条例草案从制度上健全了法规审议和表决机制,规定了单独表决制度和打包修改的法规的表决机制等。

  此外,条例草案总结我市近年来的立法经验,增加了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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