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省级以上孵化器项目可实施产权分割
发布时间:2016-08-26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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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获悉,《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8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在工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和已建的孵化器,可申请产权分割出售转让。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产权分割呢?根据《暂行办法》,包括新建和已建的孵化器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其中,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属企业单位的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属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同时,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市级孵化器认定的“五有”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与此同时,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必须是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孵化器。
产权可转让给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还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在入驻时限要求上,要求转让对象需入驻满1年以上;如果是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必须承诺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该产业用房1年以上,且在用满1年后方可再转让。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孵化器项目用地细则。其中,针对新建孵化器,市、县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地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另外,已建孵化器,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不进行产权分割和出售转让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孵化器项目的,可以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出售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