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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开发区被定为长江经济带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国家发改委 7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
  国家 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6]111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 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5]1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报送的创建长江经济带国家 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以下简称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方案进行了评审。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苏州工业园区等33个开发区确定为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建设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地位,在保护生态的条件下推进发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长江经济带国家 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要求》(见附件2),加强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的指导,以坚持生态优先、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为导向,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在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升级、开放合作、深化改革等方面探索所有经验、取得实际成效。对于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统筹协调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总结复制推广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从规划引导、改革试点、专项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附件:1. 长江经济带国家 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名单
  2.长江经济带国家 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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