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 • 产业园区招商 • 企业选址平台

全国客服热线

4000781099转1001

当前位置: 中工招商网 > 资讯首页 > 惠州资讯 > 5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

5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04-25 来源:东江时报 449

  5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涉及全市6万多户纳税人,将给企业减负,甚至市民在生活中也能感受到减税。

  起征点以上新系统开票

  据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目前,全市已逾6万户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须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从4月2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从2016年5月1日起,起征点以上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超八成

  此次营改增试点共涉及惠州纳税人6万多户,其中起征点以下的占比超过80%,全面营改增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用票问题将直接考验各办税厅的承载能力。

  市国税局在去年成功研发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并在惠城区试点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改造了发票领购业务流程,引入发票回单柜系统,打造了“线上申请、线下领取”的发票领购“O2O”模式,实现纳税人“即来即取即走”的“一站式”发票自助领取。

  同时,惠州市国税局面向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大力推广使用电子网络发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通过惠州电子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实现发票业务的网上办理,目前已实现发票领购、开票、核销、查验的网上办理和电子回单柜取票的全自助流程。

  算账

  300万元出售二手房少交税0.71万

  此次将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牵动了不少人的心。

  东时记者以“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300万元”为例算了算账。根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300×5%=15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300÷(1+5%)×5%=14.29万元

  也就是说,二手房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了0.71万元。

  同时,在应缴增值税减少情况下,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各种附加费用也会减少。

  餐馆年收入100万元少缴税2.09万

  '再以餐饮业为例,假设某户餐饮业纳税人年收入10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100×5%=5万元,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100/1.03×0.03=2.91万元。也就是说,按改征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了2.09万元。

  温馨提醒

  营改增把握好时间节点

  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昨日,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应在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月15日前,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6月27日前,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5月15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7月15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出售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5月1日后,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返回列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