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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一家纸箱厂废水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被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6-04-21 来源:东江时报 650

  仲恺一家纸箱厂废水采取规避监管方式(私设暗管)排放废水被罚款10万元,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还要求该公司在本地门户网站和环保局网站上发布道歉信向市民道歉。

  今年2月26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根据网友投诉举报,仲恺高新区潼湖镇广和开发区广和桥下出现水沟水质污染情况,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排查情况。

  下午4点左右,执法人员找到了污染源惠州市大元纸箱厂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的清洗印刷机废水收集池过满且设置了溢流口和向厂外排放的地下管道,导致印刷废水经管道从公司排出后流入广和开发区河涌。执法人员马上查封了该公司产污生产设备和电源电箱,并组织人员立刻采取措施避免污染范围扩大。由于应急措施得当、现场处置及时,污染范围得到控制,所以到当日下午受污染水沟水质已恢复正常。

  仲恺环保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排污装置并处以十万元罚款,依法移送仲恺公安分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同时本次应急处置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并要求该公司在网络发表公开道歉信向市民道歉

  记者了解到,3月份以来,仲恺环保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陈江南塘河污染整治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16人次对28家企业(工厂)展开了检查,对环境违法企业立案4家(惠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龙电子部件(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新嘉望五金灯饰加工厂、惠阳祥耀灯饰有限公司);依法查封企业(车间)3家(个)(惠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生产线车间、广龙电子部件(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新嘉望五金灯饰加工厂);依法移送公安1家(惠阳祥耀灯饰有限公司)。目前,已查封的3家企业已拆除扩建设施(美锐、广龙),并拆除了相关生产设备。此外,对南塘河流域前期已立案查处的8家涉水企业进行后跟踪排查,其中被查封的4家和移送公安的1家已停产、设备已拆除,另外3家涉水企业已在申报(手续)中,并建立完善了废水收集设施。

  案例

  拒不整改按日连续计罚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

  2015年11月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清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处理设施出水口废水所测项目中不符标准,要求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2015年11月23日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604.00元罚款。12月14日,仲恺环保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整改不到位。仲恺分局依据依法对该公司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共54684.00元。

  惠州市环保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朱少阳说,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即便企业整改不到位也只能按照2604.00元再次进行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不痛不痒。但是有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企业违法成本高了,企业则会认真地进行整改,后来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都合规了。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追刑责

  千万别以为污染环境只是企业接受罚款而已,如果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企业有关负责人就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7月27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仲恺高新区潼侨工业基地的捷姆斯特殊金属(惠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钛板和钛线表面处理工艺,未建成相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并已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情形,仲恺环保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14日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4人实施刑事拘留,并送惠州市看守所羁押。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请广大市民通过微信公众号“惠州环保”、“仲恺环保”,环保投诉热线12369以及0752-3232981,积极向仲恺环保分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根据《惠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惠府〔2014〕28号)第八条,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保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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