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将获运营资助
近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龄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中山对《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条款,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又称A类老龄服务机构,在市民政部门取得了登记证书,并为社会提供养老床位。修订后的《办法》规定,A类老龄服务机构将按入住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数给予运营资助。
具体来讲,如果收住的是本市户籍的服务对象,且已评定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的社会福利机构,每月每张床位将获补助350元;没有进行等级评定的,每月每张床位补助250元。如若收住的是非本市户籍的服务对象,且已评定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的社会福利机构,每月每张床位补助250元;没有等级评定的,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50元。
据悉,《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于2014年12月出台,从2015年1月起实施。《办法》把在市民政或工商部门依法取得合法登记证书,并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企业等,分为A、B、C三类,按类别不同进行开办资助和运营资助,并对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除新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条款外,修订后的《办法》将继续给予A、B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A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标准以新增床位计算。机构房产属新建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属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增床位按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出资比例,参照相应标准确定每张床位每年的资助标准。以上资助期限为3年。
B类老龄服务机构开办资助标准则为每机构一次性补助4万元,且老龄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资助标准。C类老龄服务机构由于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机构,只给予运营资助不给予开办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