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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迟交租金遭停水电 状告出租方被判担责6成

发布时间:2016-03-03 来源:东江时报 591

  店铺租金迟交了,遭到出租方下属的物业停水停电,最终导致承租方与出租方互不让步、僵持不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承租方的装修费、保证金,出租方的租金和水电费,双方各自损失要由谁来负责?

  案情

  迟交租金遭物业停水电

  判决书显示,朱某承租了某集团位于市区麦地路首层两间档口,两间每月租金2.4万多元。双方签合同约定,每月20日交租金,租期为10年,租金自第四个租赁年度起每两年递增8%。签合同时,朱某向出租方交了4.8万多元保证金。

  法院查明,朱某将档口装修后开始卖电动车。经营了1年多后,即2014年12月20日,朱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租金,6天后,出租方下属的物业对朱某的两间商铺断水断电。之后,该商铺由朱某继续占有,但他停止了该商铺的经营活动。

  此次,双方僵持不下。2015年1月,朱某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出租方断水断电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出租方返还保证金4.8万多元,赔偿装修损失19.8万元,共计24.6万多元。

  接到诉状后,出租方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朱某的租赁合同,要求朱某支付拖欠租金2.4万多元及违约金、2014年2月至11月逾期付期的违约金,以及朱某租赁物(即房屋)占用费等。

  到底是谁违约?停水电是否可行?

  东时记者注意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及不赔偿任何损失;而朱某逾期的时间累计有32天,这是否符合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呢?是否可以停水停电?

  租客

  对方默认延迟交租

  朱某称,出租方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停水停电,导致他无法继续经营。现被告强行停水停电,又另行招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的租赁关系已实际解除,且过错在被告,出租方不仅应返还保证金,还应赔偿装修损失。

  逾期付租金的问题,朱某认为,他交租金基本上都会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几天,这是长久以来的交租习惯。出租方同意他在月底前交租金,是以默认的方式认可了交租时间的变更。2014年12月,他在26日前没有交租根本就还没构成违约。

  房东

  租金逾期累计32天

  出租方认为,合同签订后,朱某未按时交租金、物管费、水电费,虽多次催促,至今仍未交纳。2015年1月2日开始,朱某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前张贴提示“本店搬迁至大湖溪”。

  同时,出租方认为,2014年2月至11月,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朱某逾期付租金的天数累计达32天,已符合“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的条件,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及不赔偿任何损失。

  判决

  原告承担6成责任

  一审认为:在本案纠纷发生前,该集团对朱某2014年2月~11月期间每月逾期几天交纳租金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收取了上述租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且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是否为累计计算。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该词句,应理解为连续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本案在原告朱某2014年12月交纳租金期限逾期不到10天就被停水停电,且双方无法再就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因此造成朱某之后继续拖欠租金,对此双方均有责任。

  一审认为,朱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租金,已构成违约,具有主要过错。但朱某承租的店铺被停水停电也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出租方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本案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原告朱某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某集团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某集团赔偿朱某装修费3.5万多元,并退还保证金4.8万多元;朱某应向被告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7万多元及违约金615.73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明确

  愉认为,租客逾期不交租金,出租方应当采取正确方式催促,如书面通知,而不是采用停水停电的方式。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像本案中“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是累计还是连续,合同没有注明。

  另外,如租赁合同无法继续,租客要搬迁,不应想当然地搬走,应当通知对方,或要求公证处进行公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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