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6-02-23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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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标准放宽了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门槛。
文件中提到,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明确,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文件明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