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实施新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发布时间:2016-02-03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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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发布《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明确在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全面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
这部《条例》是全国新获立法权城市出台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征集立法项目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立法法颁布15年来获首次大修。修改后,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江苏省镇江市便是其中之一。
按照新立法法规定,设区市被赋予的立法权限定在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首部立法立什么?据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圣涛介绍,为充分体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这一指导思想,获得立法权后,镇江市人大马上在网络上开展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活动,累计有15万人次参与。经过反复梳理,最终将首部立法项目锁定在《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上。
保护人文生态
市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夏锦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镇江市民最珍贵的财富,就是3000多年的人文长卷、山水相融的生态画卷。
承载着“白娘子水漫金山”、“甘露寺刘备招亲”等传说的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是镇江最核心、最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也代表了这座千年古城“城在山中、山在城中”的独特风貌。
然而,现实不容乐观。近年来,破坏景区资源、毁坏设施、违章搭建、违规开发等现象时有发生,景区驻留单位、居民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依法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可以说,这部法规是由市人大、法律专家和广大热心市民共同完成的。”吴圣涛坦言,没有市民广泛的参与和支持,这么短时间内完成立法是不可能的。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镇江市这部《条例》。
明确“视线走廊”
这部同时兼顾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又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
夏锦文告诉记者,这部《条例》首次明确了风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保护的问题,明确在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同时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将“高度”作为审核要求。
《条例》还突出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明确实施三个“禁止”:全面禁止在景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毁林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活动;全面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全面禁止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及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等行为。
据悉,目前镇江正在制定工矿企业、村庄等搬迁、改造计划,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的建筑物,要逐步迁出。
“《条例》禁止性条款列举较为详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定授权,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景区环境。”夏锦文说。
引入生态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较好地结合新环保法要求,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山南山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资金,对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为充分体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重在水域保护的原则,《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古运河等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
法律的制定,归根结底,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生活。夏锦文说,为了给镇江市民和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制定一部符合镇江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这是《条例》制定的初衷,也是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