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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政:科技园产权可分割 促孵化器融资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羊城晚报 1005
  产权无法分割、科技园招商受影响、孵化器无法融资或投资,这些阻碍东莞创新驱动发展的难题将迎刃而解。日前,《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包括已建成或者正在申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以申请分割产权,当然,转让对象必须是在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哪些符合分割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其中,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单位必须是在东莞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必须是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同时,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八有”条件,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必须是已认定为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羊晚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建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近30家,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6家,数量排在全省前列,全市孵化面积100多万平方米,在孵企业10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300多家。全市32个镇街中,已有虎门、常平、寮步等9个专业镇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孵化器,已经组建了松湖华科、中科云智等多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正在推进清华大学东莞创新中心孵化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城、华南设计创新园孵化器等科技企业孵化项目的启动运营。
  转让对象须是莞企
  针对产权转让的对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还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在入驻时限上,要求转让对象须入驻满1年以上。如果是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
  此外,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类住宅形式,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件。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房产证,并可再次转让,但不得改为住宅用途。
  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这些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并且,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园区的合法市场主体及其员工。
  诸多难题迎刃而解
  东莞的科技园区大多都是“三旧改造”用地,产权不能分割一直成为这些孵化器的壮大的难题。以南城天安数码城为例,由于其是物流用地,盖出来的房子只能整栋办证,不能分割办证。在上月22日,东莞市政协常委会的调研中,南城街道党委书记陈桂明就直呼:“不能分割办证,那么企业买了一层楼,产权就不能确定,他们就不会进到科技园区。此前东莞就拿天安数码城做试点,可是去年土地审批时,这个政策被叫停了,以致这段时间招商非常受影响。”
  而华中科技大学东莞制造工程研究院副院长张国军也表示,不少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孵化器由于是多方合建,产权无法分割,如涉及到股权投资或者资产融资,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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