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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定制仓”违约被鸿海起诉 律师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5-05-04 来源:搜狐焦点产业新区 787
  最近鸿海起诉京东违约拒租“定制仓”成了很多媒体的头条,但是两方的反应大不相同。一方面,鸿海召开新闻发布会痛斥京东罔顾商业诚信,让真诚的合作伙伴5.5亿元投资陷入困境;一方面,京东给所有的媒体仅仅做出最简单的回答:“由于上海禾美家具有限公司交付的仓库不符合我司使用要求,多次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即将开庭,我们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感谢媒体的关注。”那么,鸿海起诉京东的“定制仓”事件中,鸿海受了多大的委屈?京东除了被鸿海指控背信弃义之外,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中国网记者基于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公开情况,采访了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的官振鸣律师,看看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京东“定制仓”事件。

  京东“定制仓”事件回顾

  4月28日,深圳鸿海环球控股集团上海禾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与京东商城双方将走上青浦区法庭。鸿海指控:京东无视双方合作协议和沟通共识,单方面拒绝租用其委托的鸿海建造的青浦二期仓库,无故单方面解除尚未到期的青浦一期仓库租赁合约,导致鸿海集团合计损失5.5亿元。而京东商城方面却提出:不租用鸿海一、二期仓库是因为鸿海建造的仓库“不符合我司使用要求,多次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因而拒绝继续租用。

  曾是好伙伴,鸿海建新仓

  据鸿海集团介绍,2011年3月,京东商城与鸿海集团签署租赁合同,将鸿海旗下的青浦仓库作为京东商城在华东地区3C第一仓库。2012年2月,因业务扩张需求,京东委托鸿海集团在青浦仓库一期旁边的150亩空地上建造二期仓库,作为京东商城的定向建造仓库。双方为此签订合作备忘录,京东承诺交付4800万元的定金。

  合作备忘录签订后,鸿海集团开始项目建设,先后找了多家单位设计规划方案,并会同京东商城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双方于2013年3月8日正式签订了青浦仓库二期租赁事项的合作协议,京东商城还承诺,一期仓库的租赁时间将延续至2018年。

  根据鸿海集团新闻发言人杨煌铭的讲述,京东在鸿海建设仓库之前,原先约定的4800万元定金一直未付,而当记者问及为何鸿海在京东未付定金的情况下仍然开启青浦二期仓库的建设时,杨煌铭给出这样的回答:“京东无故拒绝支付之前承诺的定金,本着对合作伙伴的高度信任,我们开始自筹资金建设京东定制仓。”

  承载标准成为鸿海和京东争议

  青浦仓库二期如期竣工的前后,鸿海集团几次发函京东商城,催促京东商城入驻,京东商城却于2014年8月29日发函鸿海集团,指出仓库的承载标准不符要求,拒绝租用青浦仓库二期。

  据了解,京东拒租鸿海定制的仓库是因为双方在楼面荷载上出现了分歧,双方在签订合约时,约定楼面荷载为2吨,而根据鸿海方说法,鸿海方建造的仓库,静荷载1.8吨,活荷载0.2吨,符合当初协商的楼面荷载2吨且符合国家标准,而京东方面却提出静荷载要求达到2—3吨,鸿海方面建造的仓库不符合京东自己的标准,故而不再租用。

  记者提出:当初建设方案鸿海方是否经过京东书面认可、二期改建方案鸿海方是否在经过京东书面认可的情况下进行建造时,鸿海方面表示首先“鸿海有发邮件给京东,但是京东在协商时态度消极。”其次,“鸿海的施工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包括楼面荷载”。至于京东明确表示自身认可鸿海提出的初始方案和改建方案的书面确认函,鸿海未能提供明确的书面资料。

  纠纷升级,鸿海将京东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京东借口青浦仓库一期需要鸿海正常的物业维修,以方便维修为名,开始大量腾空仓库。货品大量移库的异常举动,引起了鸿海的不安,鸿海要求京东对青浦仓库一期不合常理的行为作出说明,京东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回函,重申契约精神,但最终在全部腾空青浦仓库一期后,于2014年11月21日,京东单方面宣布解除青浦仓一期合约。”京东商城退租鸿海集团的青浦仓库一期,彻底惹恼了鸿海集团。

  鸿海方面称,由于仓库是为京东“量身定制”,京东现在违约不租用,加上仓库闲置、改建费用等、鸿海集团合计损失5.5亿元。但鸿海集团只要求京东商城支付违约金、二期仓库的租金损失,预计4000万-5000万元左右。杨煌铭说:“京东目前只愿意承担违约金的30%,赔偿500万,500万和鸿海损失的5.5个亿相比,天差地别。”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京东,对于此事京东方做出这样的回答:“由于上海禾美家具有限公司交付的仓库不符合我司使用要求,多次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即将开庭,我们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感谢媒体的关注。”

  律师看“定制仓”事件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官振鸣律师:根据目前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京东与鸿海集团签署合同,承租鸿海旗下的青浦仓库作为京东商城在华东地区3C第一仓库,并且委托鸿海集团在青浦仓库一期旁边的150亩空地上建造二期仓库,以满足业务扩张需求。然,二期仓库建成后,京东以仓库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拒绝租用鸿海提供的仓库,现鸿海已就所受之损失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京东与鸿海双方的合作不仅是租赁关系,还存在委托定做的法律关系。鸿海提供的二期仓库应当依据京东方面的要求为其量身定做,并符合京东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否则委托定做方即京东有权拒绝接受承揽方的工作成果。

  就鸿海方主张的损失方面,京东在鸿海建设仓库之前,原先约定的4800万定金一直未付,此事鸿海可以依据合同之约定选择追究京东的违约责任,而鸿海在京东未付定金的情况下仍然开启青浦二期仓库的建设;2013年9月10日京东提出“二、三层楼面均匀静载2吨/平方米”的标准,鸿海虽然认为京东提出的要求太过苛刻,但还是决定独立承担变更费用;且无论是起始的建设方案还是二期改建方案,都是在并未经过京东书面认可的情况下进行建造。鸿海方显然已经认识到京东态度消极,违约迹象明显,还是选择继续建造,终建成不符合京东标准的二期仓库。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京东违约在先,但鸿海所称5.5亿元的损失中的绝大部分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扩大的损失,而要求由京东承担全部损失,未免牵强,该损失的造成双方均由过错,最终该损失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应由双方协商或交由法院裁定。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目,可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根据相关之法律规定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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