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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黄志明:建议调整实业型企业用地使用年限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红网 941

  2015年是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也是改革走进深水区的一年。在更多的声音关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万家丽集团董事长黄志明却将视线聚焦到了城市土地上。

  3月11日,黄志明作客红网设在北京的全国两会“新态2015”嘉宾访谈室时说,他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对于居民住宅与实业型企业用地,企业、个人可依法拥有永久性使用权,并可依法自由转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黄志明表示,比如工业和综合用地,只有最长50年的期限。这样就会给创业成功的企业带来土地上的困扰。我国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目前来看,所谓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黄志明说,这会让创业成功的人感到迷茫:“比如我办实业很成功,可能会是个百年老店。但是50年后,这地很有可能就不是我的了,而土地上的附加的资产可能比土地要价值要大得多,这对于创业成功的人来说伤害是比较大的。”

  黄志明表示,很可能因为考虑土地年限的问题,企业家最多做50年创业守业的打算,“因而我们可以看现在的许多企业真正有百年老店打算的并不多。”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出现这样的例子:如果企业主接手一块商业用地时,其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理了30年,那么他可能最多干上10年。“只给他10年的时间创业立业,我估计这样的创业者他也没有心思守业,发展实业。他的选择方向很可能会比较短期,行为也会很短期。”

  再比如住宅用地,70年期限。个人住宅虽然《物权法》做了一些新规定,70年后可自动续签,但未说明是有偿还是无偿。黄志明表示,如果是无偿70年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是有偿,这样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

  另一方面,他认为,70年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造就了短命的中国建筑。“我想,如果土地能永久性使用,将对推动经济的发展起到强大作用。国民资金投入由短期投机行为变为长效投资行为,利于品牌强国国策,实现百年基业强国梦。”黄志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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