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十分关注,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国家对民族贸易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
目前,重庆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优惠比例较大的优惠政策。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为例,彭水县为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两县一点”建设,特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结合彭水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优惠政策。
以总部经济企业为单位,按纳税分档给予企业地方财政扶持奖励。纳税分档和扶持奖励标准: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上限100万元,下同)的,按实际额35%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实际额40%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45%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5%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兑现,具体以每季度实际纳税额的对应档次分别计算,满一年后拉通计算全年对应档次的奖励资金。所称县级实得税收,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