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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区厂房 严禁“二房东”
中工招商网 2012-08-02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未知  浏览:

      主管部门将严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厂房及配套住房,严禁出现“二房东”。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日前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发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申请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人拥有的厂房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厂房产权明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行为;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可终止其调剂资格: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新一期公报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还就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发布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内容包括: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主管部门将严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厂房及配套住房,严禁出现“二房东”。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日前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发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申请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人拥有的厂房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厂房产权明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行为;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可终止其调剂资格: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新一期公报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还就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发布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内容包括: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人拥有的厂房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厂房产权明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行为;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可终止其调剂资格: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新一期公报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还就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发布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内容包括: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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