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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相关租赁管理政策
中工招商网 2013-10-21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成套公租房面积不得超60m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采取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同时,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还可以通过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其中,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产权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享优惠我省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安排。资金筹措方面,我省也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县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省财政支持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等。

  税费优惠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待业大学生可申请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2.5倍;住房困难标准原则上为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当地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定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赁价格参照当地政府的租金水平自行确定,报当地物价、房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金额,且直接转付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3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

  骗租者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不再符合承租条件者应退租承租人不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退租申请。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标签:房产业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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