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规定问答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条件?
答:受理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那些资料?
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1)租赁合同;(2)申请人身份证件;(3)产权证原件、复印件;(4)共有人同意书;(5)代理人委托书;(6)已 抵押 房屋出租的,须提交 抵押权 人同意书。
(7)承租人转租的,应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时限是几天?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且材料齐全的,住建局窗口立即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即来即办。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答:住房租赁手续费每套70元,非住房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14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件210元(苏价服〔2002〕62号文)。
二、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政策问答1、那些房屋不得出租,为什么?违规的怎么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有上述情况的房屋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出租住房应当以什么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可不可以出租?违规的怎么处罚?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怎办?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违反政策规定?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几日内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办理的是否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房屋租赁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如何处理?
答:《镇江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各辖市、区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 房屋租赁 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房产登记管理中心租赁管理科工作人员会及时上门了解、查勘、核实情况。对于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单位及个人,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会及时告知,并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案件将移交至城建执法支队,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