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建设局行政许可条例及内容
中工招商网 2013-10-19 来源:中工招商网 作者:中工招商网  浏览: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1.已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1.已取得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和资格证书、地下管线查询结果、计划批文、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2)二次装饰工程当装饰装修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不改变已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可提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注册建筑师签章认可的证明文件及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否则应提供装饰装修工程许可文件;(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原件1份);

分享到: 更多
微微移动应用智能云平台
产业园区策划方案
中工招商网官方微信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客服中心|求租求购|业主委托|开放平台|园区全程服务|广告报价|留言反馈|联系我们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628   客服邮箱:kefu@zhaoshang800.com
Copyright © 2012 www.zhaoshang800.com 中工招商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9343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