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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
中工招商网 2012-03-15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

      一、政策支持

      (一)鼓励结合我市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以下简称“三旧”)的实际情况改造建设园区(基地)。“三旧”改造的园区(基地),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涉及的其他属于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收或免收。

      (二)经我市评定的园区(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评选。

      (三)进入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可享受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和深圳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措施的支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对园区(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补贴。

      (四)对园区(基地)内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且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园区(基地)内引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申请用地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减轻文化企业的初期投入。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五)鼓励园区(基地)对优秀文化项目进行投资,或与入驻园区(基地)的优秀企业合作开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原创知识产权文化项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项目补贴。对园区(基地)内组织的优秀文化项目,市文产办优先予以储备,并向有关社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荐。

      (六)大力支持园区(基地)的招商引资工作,主动搭建“走出去”的平台,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园区(基地)。

      (七)鼓励、支持园区(基地)自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入驻企业的原创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发展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并形成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企业的孵化培育和市场开发提供专业服务。

      (八)被认定为文化产业教学和培训园区(基地)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园区(基地)产、学、研有机结合,走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对管理效益明显、培养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成果显著的园区(基地),经市文产办审定,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或奖励。

      (十)建立政府绿色通道,参照《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中《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办法,对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协助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按规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

标签:产业园  工业区  政策法规  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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