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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中工招商网 2014-02-16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作者:未知  浏览:
      违建在深圳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多年来打而不死,死而不僵,监管部门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执法缺少必要杀手锏,执法者难于对违建进行有效制止。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近日完成修订,正式对外发布,并于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

      违建在深圳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多年来打而不死,死而不僵,监管部门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执法缺少必要杀手锏,执法者难于对违建进行有效制止。现在,新修订的《条例》出来了,按照官方的说法,“增加不少新举措打击规划和土地违法”,不仅重新诠释了“制止权”,赋予执法人员“迳行拆除”实现“行为制止”的权利,而且可以对拒执法人员于门外的行为罚5万,对向违建供水、供电、出售预拌混凝土者亦可罚款5万,甚至还可以直接冻结违建产权,要求违建者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等,措施不谓不多,看起来条条都是杀手锏,但有了《条例》,有了执法杀手锏,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吗?

    事实显然没有如此乐观。长期以来违法建筑之所以屡禁不止,之所以越查越多,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查违者没有动力,说白了就是查处违建没什么好处,反之,如果睁一眼闭一眼,放违建者一马,则可以换来巨大的利益。事实上,违建问题今天如此尴尬,正是因为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睁一眼闭一眼,说到底,并不是查违太难,而是不查违诱惑太大。因此,如何确保新《条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或许比探讨新《条例》有多少突破,有多少有力措施更为重要。

      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配套细则和顺畅的操作流程。一部法律颁布后,不管是立法部门,还是执法部门,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保证法律可操作、可执行,否则只会成为无牙老虎,最终伤害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部《条例》也不例外,罚5万该如何罚?被处罚人拒不执行能不能冻结银行财产?“迳行拆除”如何具体执行?是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实施,还是需要那一级审核?这些都需要有个明确执法指南,有个顺畅的操作流程。

      其次,要尽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以理顺执法程序和合作机制,树立法律权威。其实,对违法建筑深圳曾经出台过多个法律法规,也规定对违法建筑可以强制拆除,可以没收作廉租房,甚至追究违建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事实上基本都是一阵运动过后,又是故态复萌。所以,要想让新《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让违法人员感受到法律的威慑,感受到《条例》是一把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要逾越法律半步,就会毫不客气地斩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则是该如何增加基层查违人员的查违动力?如何建立一套权责相当的执法与监察机制?基层执法人员级别不高,压力不小,工资不高,权力不小,而这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完善的利益输送链条,他们只要手缝稍微松一点,就能获得巨大的好处,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增加他们不作为的职业风险,显然是一个《条例》之外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执法人员无执法动力,消极应对,再好的法律,最终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在期待新《条例》的同时,也希望各部门能够联动,不仅从法律本身,还要从执法环境入手,综合治理违建问题。

      中医药在我国医学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有着国粹之称的中医药未来将遵循法律的轨道前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局局长王国强在近期召开的“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通报了中医药立法的最新进展。
  
      目前中医药法已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1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很快就能出炉,总体来看,形势仍然很紧迫,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立法进程。
  
      征求意见工作启动
  
      中医药立法已于201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向各地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开始展开。从2013年10月以来的征求意见情况看,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认为,征求意见阶段性结果并不理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业内人士是第一次参会,对中医药立法的前期过程不是十分了解,提出了很多立法细节性的争议问题,所以很多意见征求的批复是:业内人士口径不统一。
  
      例如,目前有关“名称”问题存在的争议最大,有人认为应该称“传统医药”,有人认为应该称“民族医药”等。实际上从中医药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族医药,都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不同叫法,其实这些叫法都包括在中医药范围内,明确地说,业内统一的名称应为“中华医药”。
  
      近年来,韩国和日本都在与中国争抢“中医药”的国际话语权,试图通过他们制定的标准来统领“中医药”发展,“所以,我们的名字就应该说明中医药在中华的起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争取到制定中医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张伯礼表示。
  
  另外,中医药法要不要涵盖少数民族医药也是当前征求意见的焦点。正如确定中医药的名称一样,民族医药也是中华民族56个民族中的一种,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千年的精髓,所以中医药必然要包括各个民族在中医药基础上发展的技术。
  
  而有关中西医要不要合并的争议也在征求意见中提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认为,中医与西医之间“是非”争议已达百年,尤其是1958年以来,中西医结合成为中医发展的基调。但中西医结合的现实情况表明,中西医结合的结果往往是西医“吃掉”中医,如果国家下决心保障中医药的发展,就应当确保中医药的独立性地位。
  
  统一口径推进立法
  
  国务院的立法计划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拟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第二类是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第三类是抓紧研究起草的法规项目。
  
  而中医药立法于1983年首次提出。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传统)医药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2011年11月,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3年,中医药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这说明国家正在加快中医立法进程。
  
  中医药法的制定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更是全行业翘首期盼的一件大事。法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这说明离立法出台已经是临门一脚。为了争取出台中医药法,中医界的几代人经历了近20多年的努力,我们不要因为一些细小的争议,耽误立法的顺利出台,最终失去我们在国际上话语权的建立。
  
  王国强在会上也明确提出了三点任务:一要把认识基本一致、实践证明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定、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对暂时存在分歧的内容,要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二要准确把握影响立法进程的关键问题,如有关传统中医师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民族医药等,是立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深化研究,加强协调,妥善解决;三要处理好推进立法进程与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关系,不要因为行业自身对具体条款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而影响进程。
  
  与此同时,,在立法没有出台之前,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抓好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做好标准应用评价和实施推广;还要强化中医药监督工作,特别是针对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为立法的正式出台做好铺垫。
  
  近年来,中医药地方法制建设已在进一步加强,如山西修订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西藏等地民族医药标准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说明,尽管中医药立法没有正式出台,但立法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善,立法出台的时机已经非常成熟。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14日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办法》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针对人们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客户非自愿被扣费,《办法》规定银行应采认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也做出禁止性规定。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应在各营业场所、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同时,要求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服务价格,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按规定方式公示。

  在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规定,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

  《办法》强化了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要求,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使银行服务收费更公开透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认为,新发布的《办法》尽可能尊重银行自主定价权,并根据现实需要对政府权限进行了必要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办法》一方面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规范;一方面规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考虑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专家表示,《办法》是治理银行乱收费问题的一项有力措施,但未来根治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推进市朝改革,银行切实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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