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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1-09 来源:中工招商网 1435

  一、为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深圳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并将认定和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四、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的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我市软件企业认定材料的受理、初审、现场考察、资料保管归档等与认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认定主管部门。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严格遵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全市软件产业数据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六、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设立半年以上的法人企业,且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二)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深圳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年限不足1年的按申报月份前1个月)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十)《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十一)所有材料一式贰份装订成册。

  八、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备齐申请材料,提交到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软件企业认定时间为全年,每月认定1批(农历年12月份除外),全年共11批。每月20日为当月材料截止受理日,20日后受理的材料归入下月。

  (二)初审。受理机构对上报材料完备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对材料存在问题和有关要求,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三)现场考察。受理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进一步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及现场对企业的经营场地、人员、业务等情况进行实地了解。

  (四)联合审查。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作为认定主体,并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国税局和深圳市地税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工作,并依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

  (五)申请备案。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公示备案。

  (六)颁发证书。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备案情况,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七)公布名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受理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

  九、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行业规范有关要求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当年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十、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

  十一、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二、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提出书面报备申请。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十三、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财政、税务和科技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全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十四、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十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精神,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十六、本细则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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