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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投资评估 审核标准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5-01-04 来源:中工招商网 1792

  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建〔2013〕28号)的要求,为扎实推进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规范,并为投资评估和资金使用提供审核依据,规定如下:

  一、规模总投资

  (一)建设投资:指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按不低于规模总投资的60%核定。

  1.场地建设、改造、装修费用:包括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位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的仓储、配送中心、营运用房、研发用房、展示用房、办公用房等建设、改造和装修费用。

  应提供相应的造价清单,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确定,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和标准的应予以核减。

  2.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及安装费用:

  应提供明细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厂商、费率等,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和标准的予以核减。

  3.软件、专利、数据库及数据信息等购买及服务费用:

  应提供软件、专利、数据库及数据信息的明细清单,包括名称、类别、数量、单价、供应商、费率等,并提供相关购买合同,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和标准的予以核减。

  4.软件及系统的自主研发费用:

  应提供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功能模块研发所需要的人员和工时安排清单,根据工作量,按照不超过2万元每人每月核定。明显高于市场标准的予以核减。

  5.软件及系统的委托开发费用:

  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开发合同及开放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明显高于市场标准的予以核减。

  软件及系统的自主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规模总投资的30%。

  6.市场调研费、规划研究费、建设方案设计费、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工程监理、招投标等建设前期费用:

  应提供相关合同,并参照国家规范的取费标准进行核定。

  7.设备租赁费用、展示费及展品收集费:

  应提供项目建设期间的租赁或展示合同。长期固定展馆展示的,还应提供布展方案和展品清单,展品应提供支付凭证和发票,但不得包括原料采购、销售经营性商品。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和标准的予以核减。

  (二)建设期贷款利息:

  一年以上项目贷款,应提供项目建设期内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按不高于当期基准利率核定。

  (三)铺底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指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不包括临时性营运资金。铺底流动资金按照所需流动资金的30%核定。

  应提供流动资金的分项详细估算,估算参数根据项目特点及行业均值确定。明显高于行业标准的应予以核减。

  二、不予计入规模总投资的支出

  1.征地拆迁、土地购置、房产购置费用

  2.车辆购置费用

  3.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通讯费、办公费、水电气费、会议费等经常性开支

  4.设备折旧费及摊销费

  5.专家费、劳务费、人员经费

  6.与项目建设内容不相关、无法识别的费用

  7.非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非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费用

  8.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费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用于试点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

  1.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及安装费用

  2.软件、数据库及数据信息等购买及服务费用

  3.软件及系统的委托开发费用

  4.建设方案设计费、咨询费、工程监理、招投标等建设前期费用

  5.设备租赁费用

  6.第三方检验检测费用

  (二)下列支出不予计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征地拆迁、土地购置、房产购置费用

  2.车辆购置费用

  3.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通讯费、办公费、水电气费、会议费等经常性开支

  4.设备折旧费及摊销费

  5.专家费、劳务费、人员经费

  6.与项目建设内容不相关、无法识别的费用

  7.非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非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费用

  8.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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