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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东莞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i东莞 1714

8月27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据了解,市政府于2018年9月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这次审议通过的《补充规定》是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完善和补充。《补充规定》共十五条,包括强化项目准入管理、加强M0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做好规划编制提前介入、实行年度用地规模总量控制、确保M0项目工业厂房占比、规范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要求、适度放宽“工改M0”项目相关限制、提高入驻企业的科技含金量、明确入驻企业的规模要求、探索闲置产业用房政府约定回购、加强M0项目入驻企业管理、加强M0项目达产验收管理、加强M0项目流程监管、优质项目“一事一议”审定、做好新旧管理规定街接等内容。

市政府常务会议现场.png

市政府常务会议现场

《补充规定》明确全市可分割的“新增用地M0”项目和可分割的“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每年供地总规模不超过500亩。

2018年9月,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点探索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 )”种类,以满足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生产制造等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发展需要。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全市M0项目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在探索试点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完善政策,加强M0项目的产业引导,使新型产业用地能够产出一批高新技术项目、成长性的工业项目,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01  加强M0项目准入管理


《补充规定》提出,对可分割的“新增用地M0"项目和可分割的“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项目须以取得开发主体准入资格和通过项目效益审查作为规划调整和选址准入的前置条件,由市投资促进局受理镇街(园区)M0开发主体和项目效益审查的申请资料并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M0项目继续实行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分别受理制度。松山湖、水乡功能区的M0项目按照相关权限执行。

《补充规定》加强M0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项目申请纳入市重大项目时,需明确是否采用M0模式开发。对已纳入市重大项目的非M0项目,原则上不能调整申请为M0用地开发或只能调整为不可分割M0项目,因特殊原因经审核同意的除外。除“工改M0”项目、“不可分割M0”项目外,M0项目申请纳入市重大预备项目时,须以取得开发主体准入资格作为前置条件。申请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时,须同时以取得选址准入审核作为前置条件。

《补充规定》提出,为稳定制造型龙头企业M1用地的供应规模,对M0项目年度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除经市政府或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主导的M0项目外,每年可分割的“新增用地M0”项目和可分割的“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供地总规模不超过500亩。


 02  强化入驻企业的科技含金量要求


《补充规定》提出要确保M0项目工业厂房占比。

M0项目产业用房分为工业厂房和其他功能用途产业用房,其中,可分割的“新增用地M0”项目和“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工业厂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可分割的“工改M0”项目,工业厂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不可分割M0”项目,按照上述标准折半执行。

《补充规定》强化入驻企业的科技含金量要求和入驻企业工业规模要求。M0项目达产验收期内,在项目地入驻并注册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双软评估”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总数量不能低于30%,或合计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工业厂房总面积的30%。M0项目达产验收期内,项目地入驻并已注册的规上工业企业总数不低于项目入驻企业总数量的20%,或合计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工业厂房总面积的30%。

《补充规定》强化入驻企业把关管理。M0项目达产验收期内,所有意向通过租赁或购买产业用房入驻的企业均须经由市、属地共同把关。经市、属地审核同意后,M0项目开发主体可与其进行产业用房租售活动,方可办理产业用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03  强化项目达产验收管理


《补充规定》提出,对可分割M0项目,允许不超过该当期用地总计容面积49%的产业用房进行预售或现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合格的,准予当期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三分之二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财政贡献强度合格的,再准予余下分割销售面积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此外,当项目达产整体运营期满3年以上、全部效益指标通过达产验收的,允许开发主体自持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及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对不可分割M0项目,当期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允许开发主体办理当期不动产权证。项目达产整体运营期满3年,须进行效益指标达产验收。

《补充规定》提出做好新旧管理规定衔接。《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补充规定实施前,开发主体准入资格和效益审查业经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M0项目,可按审核同意意见或原协议执行。其中,工业厂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计容面积的10%,工业厂房原则上要符合有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入驻企业中要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双软评估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等。


文章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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