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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土地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 土流网 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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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论是土地交易时很重要的一份证明,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彼此权益的一个保障,也十分重要。既然土地租赁合同那么重要,那么土地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土地租赁合同是可以随便加条约的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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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有关土地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土地租赁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民法》、《税法》等。《土地管理法》描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强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话一般是以下三种情况:

1.“和平分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单方面分手”。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仲裁调解”。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1、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2、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3、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管辖应注意。正确填写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效率和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权威性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较法官略显低下;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机构容易被当地政府或经济团体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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