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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南公积金政策调整:征民意提高商租房提取和物业费提取额度!

发布时间:2018-03-13 来源: 中工招商网 889

3月8日,济南市政府网公布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增加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支取政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金额且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提取限额。

目前,两项均已公布。市民和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登录济南政府网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留言等方式提交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3月13日。

根据通知要求

此次公积金调整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要求,拟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增加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支取政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金额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提取限额。

2、拟提商租房提取和物业费提取额度。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金额由原7200元提高至9600元;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提取的,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过36000元最高限额。

物业费提取额度由原1000元提高至1200 元。现行三星级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1.55元,按120平米住宅换算每年物业费支出为 2232 元。修改后的提取额度高于三星级物业费标准。

3、根据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增加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款。具体内容为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管理办法中申请贷款的条件执行。

4、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防范贷款风险,增加将借款人还款信息传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条款,具体内容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中心定期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逾期信息传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关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及《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希望市民和相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gjjzqyj@163.com。

2.函寄至以下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处(邮编:250099)。

3.可以登录济南政府网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留言提交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

附件1.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修订说明

附件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及修订说明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7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根据2016年8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拟对《细则》作出部分修订:

一、已调整执行的政策

(一)为简化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更加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4月1日起不再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

2017年6月1日起取消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不再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2017年11月13日起,推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直联支付服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后,提供本人名下与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活期存折)经校验通过的,可直接为缴存职工办理转账支付手续。根据上述内容对《细则》中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订。

(二)按照 2017 年 4 月 19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取消了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对《细则》中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

(三)为职工更加便捷地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贷,于2017年12月18日推出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将该业务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转账时间、转账额度等内容列入《细则》。

二、拟调整的政策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要求,拟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增加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支取政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金额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提取限额。

三、拟提商租房提取和物业费提取额度

(一)调整额度

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金额由原7200元提高至9600元;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提取的,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过36000元最高限额。物业费提取额度由原1000元提高至1200元。

(二)其他地市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青岛: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烟台: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过年度提取限额——已婚职工夫妻双方12000元,单身职工6000元。

沈阳: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以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夫妻合计14400元)房屋坐落地址在辽中、新民、法库、康平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夫妻合计9600元)。

郑州: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 50%。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4000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4400元。

(三)物业费调整说明

现行三星级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1.55元,按120平米住宅换算每年物业费支出为2232元。修改后的提取额度高于三星级物业费标准。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按照住建部、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具体情况,公积金中心对《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包含七章二十一条。主要包含公积金贷款条件、申报材料、贷款额度、期限、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罚则等内容。

二、已调整执行的政策

(一)增加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增加的公式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可贷款额度+共同还款人可贷款额度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还款能力系数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为连续足额缴存不低于规定时间的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半年≦缴存时间≦1年 0.31年<缴存时间≦3年 0.43年<缴存时间≦5年 0.65年<缴存时间≦7年 0.8缴存时间﹥7年1

(二)增加最低可贷款额度条款。可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按10万元确定。

(三)精简楼盘备案材料。原由开发企业办理公积金贷款应提供营业执照、开发资质、法人证、法人简历、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现开发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开发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

(四)简化公积金贷款资料、优化贷款审批流程1.原由借款人提供两套贷款资料,现只需提供一套,贷款资料由经办银行保存。取消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到公积金中心报送贷款资料和划拨贷款资金的环节。2.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将电子信息和纸质影像资料录入公积金贷款审批系统进行逐级审批,整个流程全部实现电子化。

三、拟调整执行的政策

(一)根据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增加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款。具体内容为: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上述条件(管理办法中申请贷款的条件)执行。

(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防范贷款风险,增加将借款人还款信息传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条款,具体内容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中心定期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逾期信息传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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