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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厂房可像商品房一样销售?江门是这样做...

发布时间:2018-03-06 来源:邑本政经 1684

        厂房也可像商品房一样销售,近日,《江门市市区鼓励商品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鼓励商品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其中指出,商品厂房的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据了解,《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商品厂房可出租或者出售

        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市区规定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厂房。暂包括蓬江区的江沙工业园、金镜山工业园、骑龙山工业园、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新会区的5个核心园区和3大万亩产业园等。园区具体范围由市国土、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共同划定。

        建设上,商品厂房项目原则上占地面积 20 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商品厂房楼层一般应在 4 层(含)以上,建筑容积率应达到 1.5 及以上,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总占地面积 7%,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 60% 以上。严禁在商品厂房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用地供应上,原则上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面积(含新增用地和利用闲置用地开发商品厂房)在各园区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 3%,且不高于 8%。新增的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应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挂牌起始价不得低于区域内同地段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基准地价。新增的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出让最高不超过 50 年,鼓励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已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时,须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投资强度,经营类型须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项目产业类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

商品厂房支持产权分割 

        商品厂房的销售和租赁有何要求?《意见》指出,商品厂房出租出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商品厂房已经竣工,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第二是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交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意见》也指出,商品厂房支持产权分割。商品厂房项目建成后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出租或分幢。商品厂房出售最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划分为依据。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 20%,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区联席会议要求或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在满足最低自持比例的基础上确定自持比例,并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商品厂房的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在转让上,《意见》也明确指出购买对象限定为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首次购房后原则上 5 年内不得转让,5 年后进行二次交易的对象也必须为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一般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项目开发单位应向所在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不足 5 年但确需进行转让的原购买对象应当补偿的事项。

3 层以上全额免征市政基础配套费

        建设厂房有何利处?《意见》指出,商品厂房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会有所减免。原地改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其第 1 层全额征收,第 2 层减半征收,3 层以上(含第 3 层)全额免征。对购买商品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的购房契税的 60% 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属地,由市、区财政按实负担。对入驻(购买或租赁)商品厂房并投产的中小微企业,对前 3 年给予入驻奖励:经营满 1 年和连续经营满 2  年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 45 元;连续经营满 3 年的,对第3年给予每平方米奖励 60 元。入驻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市、区按照 5:5 的比例分级负担。鼓励项目开发单位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商品厂房,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在金融方面也有一定的支持。《意见》鼓励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 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 10 年。

        此外,“工业类用地转型升级改造开发”项目、“三旧”改造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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