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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新规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 中工招商网 790

自家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对于不少市民来说,最关心的是房子能被评估多少价格,获得多少补偿。从温州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出台,将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该《通知》对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工作、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该《通知》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以及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要求满足“两个半数”

自己的房子获得多少补偿,有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给出评估价格。但可能很多人都不一定知道,这些评估机构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该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报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了解,确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二是协商不成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投票或随机确定。

《通知》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参加投票或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且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同时,对于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情况,还有“两个半数”的要求。一是应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二是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另外,公证机构应当对投票时间、投票人的身份信息、投票过程及投票结果进行全程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结果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开。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12类不良行为会被通报

对于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选择权,那么面对市场上大大小小的评估机构,怎么选又成了一个现实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今后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温州市住建委网站和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网站等查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

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内容要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满意度等内容。

该公示信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主申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可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示信息,来评判其信用状况,作为被征收人和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选择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一项重要依据。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突出信用信息的权威性、扩大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使用公示信息这只无形的手,由政府部门监管转变为全社会监管,主要是为了倒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客观、公正履行其评估职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估价中有不良行为的(12类不良行为见新闻链接),由市住建委查实后做出书面通报,并在市住建委网站和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根据其情节和性质为3个月至2年。

此外,该通知还对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等作了相应规定。

【浙江新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良好行为包括:

(1)全年无委托方有效投诉的;

(2)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受到实施单位好评的;

(3)全年度评估成果质量合格,未发生应承担质量纠纷责任的;

(4)获得各级荣誉的。

房地产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不良行为包括:

(1)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2)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3)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给予回扣、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的;

(6)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没有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没有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

(7)不履行房屋征收评估复核义务或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8)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没有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

(9)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形的;

(10)因与评估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评估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

(11)不履行与评估有关的处罚、裁定、判决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12)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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