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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

发布时间:2017-02-2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2376

第五章 分类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不同地区国土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和建设性措施,分类分级推进国土全域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水土资源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一节 构建“五类三级”国土全域保护格局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依据主体功能定位,按照环境质量、人居生态、自然生态、水资源和耕地资源5大类资源环境主题,区分保护、维护、修复3个级别,将陆域国土划分为16类保护地区,实施全域分类保护。

  按照资源环境主题实施全域分类保护。对开发强度较高、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开发集聚区,实行以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主题的保护;对人口和产业集聚趋势明显、人居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显现的其他开发集聚区,实行以人居生态为主题的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以自然生态为主题的保护;对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实行以水资源为主题的保护;对优质耕地集中地区,实行以耕地资源为主题的保护。

  依据开发强度实施国土分级保护。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优化开发区域,实施人居生态环境修复,优化开发,强化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人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开发区域实施修复和维护,有序开发,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巩固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节 推进人居生态环境保护

  修复三大优化开发区域人居生态环境。以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修复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人居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生态格局。

  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建设。依法淘汰钢铁、水泥、化工、有色等行业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强化海河北系北京段和海河南系天津段水体以及太湖等重点河湖污染治理,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减少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大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有色金属冶炼、皮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技术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限制京津冀地区高耗水行业发展,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地下水漏斗区和海水入侵区实施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政策,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恢复和保障城市生态用地为重点,强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通过规划建设绿心、绿楔、绿带、绿廊等结构性绿地,加强城乡生态系统之间的连接。以太行山、燕山、大清河、永定河、潮白河、滨海湿地等生态廊道为主体,构建京津冀地区生态格局;以长江、钱塘江、太湖、京杭大运河、宜溧山区、天目山—四明山以及沿海生态廊道为主体,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生态格局;以粤北山地丘陵、近海岛屿湿地和珠江水系为主体,构建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态格局。

  维护重点开发区域人居生态环境。辽中南、哈长等地区,发挥东北森林带生态安全屏障作用,强化水源地、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恢复松嫩平原湿地,推进松花江、嫩江、辽河等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冀中南、晋中、中原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中游和皖江地区,强化鄱阳湖、洞庭湖、汉江、湘江、巢湖等河湖生态建设和保护,扩大湖泊湿地空间,增强湖泊自净功能,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和面源污染。成渝地区,加强长江、嘉陵江、岷江、沱江、涪江等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强化水污染治理、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呼包鄂榆、宁夏沿黄、关中—天水、兰州—西宁、天山北坡等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控制采暖期煤烟型大气污染。黔中地区,强化石漠化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大江大河防护林建设,构建长江和珠江上游地区生态屏障。滇中地区,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高原湖泊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酸雨污染防治。藏中南地区,加强耕地和草地保护,加大水土保持力度。

  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种养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保持饮用水源和土壤质量安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动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加强村庄整体风貌保护与设计,注重保留当地传统文化,切实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

  第三节 强化自然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域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具备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编制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施更加严格的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标准,提高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城镇化、工业化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着力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一步加大中东部人口密集地区的生态保护力度,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范围。

  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阿尔泰山地、三江源地区、若尔盖草原、甘南地区、祁连山、南岭山地、西藏东部、四川西部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加强植树种草,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塔里木河流域、阿尔金草原、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浑善达克沙地、阴山北麓等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加大退牧还草力度,开展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恢复草原植被。将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中的基本农田有条件地改划为非基本农田。黄土高原、东北漫川漫岗区、大别山山区、桂黔滇岩溶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禁止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注重自然修复恢复植被。川滇山区、秦巴山区、藏东南高原边缘地区、藏西北羌塘高原、三江平原、武陵山区、海南岛中部山区等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严防开发建设破坏重要物种栖息地及其自然生态系统。

  促进其他自然生态地区保护。稳定南岭地区、长江中游、青藏高原南部等天然林地和草地数量,降低人为扰动强度,限制高强度开发建设,恢复植被。加强罗布泊、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腾格里沙漠、阿尔金草原、藏北高原、横断山区等生态极度脆弱地区保护,推进防沙治沙,促进沙漠、戈壁、高寒缺氧地区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

  建立生物资源保护地体系。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以种质资源保护区、禁猎区、禁伐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等为补充,建立重要生物资源就地保护空间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迁地保护地体系,科学合理开展物种迁地保护。强化种质资源保存,建立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节 严格水资源和耕地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保护和加快修复水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保护,开展内源污染防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科学制定陆域污染物减排计划,推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到2020年城市供水水源地原水水质基本达标。严格河湖占用管理,缓解缺水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西北缺水地区,合理安排农牧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加快转变农业用水方式,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开发规模,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严禁挤占生态用水;西南缺水地区,加快水源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华北缺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实施节水和地下水压采,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

  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耕地质量数量生态并重。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大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的复垦力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加以严格保护,2020年和203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18.65亿亩(1.24亿公顷)、18.25亿亩(1.22亿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46亿亩(1.03亿公顷),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5500亿公斤以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有序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修复力度,保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系统。加强北方旱田保护性耕作,提高南方丘陵地带酸化土壤质量,优先保护和改善农田土壤环境,加强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耕地激励性保护机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对落实耕地保护义务的主体进行奖励。加强优质耕地保护,强化辽河平原、三江平原、松嫩平原等区域黑土地农田保育,强化黄淮海平原、关中平原、河套平原等区域水土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四川盆地等区域平原及坝区耕地保护,促进稳产高产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

  第五节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格局。统筹海洋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逐步建立类型全面、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保护区体系,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强化以沿海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湿地等为主体的沿海生态带建设,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依法禁止在重点海湾等区域实施围填海作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海岸线,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到203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以陆源防治为重点,加强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整治,逐步实施沿海城市和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海上倾废,加强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近岸海域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海陆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有效改善近海海域环境质量。

  第六章 综合整治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实施综合整治重大工程,修复国土功能,增强国土开发利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匹配程度,提高国土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一节 推进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

  分区域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以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即“四区一带”)和海岛地区为重点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开展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乡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农村地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耕地质量,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脆弱和退化严重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育力度,适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建设绿色矿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

  第二节 实施城市化地区综合整治

  推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利益共享、规范运作,以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集中成片改造、局部改造、沿街改建相结合,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确保城区污染场地无害化再利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鼓励盘活低效用地,推进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和集约利用;以大中城市周边区域为重点,分类开展城中村改造,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城乡特色风貌。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市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绿道网络建设,联接城乡绿色空间,形成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缓冲地带。发展立体绿化,加快公园绿地建设,完善居住区绿化。强化城市山体、水体、湿地、废弃地等生态修复,构建城市现代化水网体系,建设生态景观廊道。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以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松嫩平原、汾渭盆地等地区为重点,实施城市地质安全防治工程,开展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治理,修复城市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 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加快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耕地面积不减少和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整合资金、维护权益的要求,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全面推进各类低效农用地整治,调整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加快“空心村”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稳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传承乡村文化景观特色。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监管考核和上图入库。统筹各类农田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衔接配套,形成工作合力。在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陕西渭河流域、陕北黄土高原沟壑区、山西汾河谷地和雁北地区、河套平原、海南丘陵平原台地区、鄂中鄂北丘陵岗地区、攀西安宁河谷地区、新疆天山南北麓绿洲区等有关县(市),开展土地整治工程,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全面改善相关区域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污染源监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

  第四节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综合整治

  强化水源涵养功能。在大小兴安岭、长白山、阿尔泰山地、三江源地区、甘南地区、南岭山地、秦巴山区、六盘山、祁连山、太行山—燕山等重点水源涵养区,严格限制影响水源涵养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重建恢复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实施湿地恢复重大工程,积极推进退耕还湿、退田还湿,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湿地功能。开展水和土壤污染协同防治,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生产生活用水污染。

  增强水土保持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与综合治理,在黄土高原、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整治,对坡耕地相对集中区、侵蚀沟及崩岗相对密集区实施专项综合整治,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结合推进桂黔滇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石漠化综合整治工程,恢复重建岩溶地区生态系统,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态势。

  提高防风固沙水平。分类治理沙漠化,在嫩江下游等轻度沙漠化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化土地治理;在准噶尔盆地边缘、塔里木河中下游、塔里木盆地南部、石羊河下游等重度荒漠化地区,实施以构建完整防护体系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程;在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等地的少数沙化严重地区,实行生态移民,实施禁牧休牧,促进区域生态恢复。重点实施京津风沙源等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对公益林进行有效管护,对退化、沙化草原实施禁牧或围栏封育。在适宜地区推进植树种草,实施工程固沙,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大力发展特色中草药材种植、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生态旅游等沙区特色产业。

  第五节 加快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综合整治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到2030年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以上。严格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责任,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相关制度,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加强矿山废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完善分地区分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建成一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引领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到2030年,全国规模以上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第六节 开展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

  加强海岸带修复治理。推进渤海湾、江苏苏北沿海、福建厦门—平潭沿海、广东珠江口等海岸带功能退化地区综合整治,恢复海湾、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加强陆源污染控制,削减入海河流污染负荷。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提高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改善海岸带旅游区环境。推进近岸海域生态恢复,整治受损岸线,重点对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修复整治,到203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2000千米以上。

  推进海岛保护整治。重点推进有居民海岛整治、拟开发海岛与偏远海岛基础设施改善与整治,保护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治理海岛水土流失和污染。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程建设,修复生态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生态环境。

  第七章 联动发展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区域合作为重点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推动重点地区率先发展,大力支持老少边贫等特殊地区加快发展。深化开放合作,加强区域联动,着力构建更加开放、和谐的国土开发格局。

  第一节 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加快推进区域合作为重点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依托国土开发轴带,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鼓励和支持开发集聚区在国土开发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体系构建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促进产业承接转移,实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全面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

  充分发挥国土开发轴带的集聚和连通作用,加快构建综合运输通道,促进国土开发轴带沿线地区要素流动与产业协作,推进形成沿重点开发轴带的城镇、产业密集带。依托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引导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鼓励中西部地区运用企业协作、园区共建等形式,不断创新与东部地区进行全方位合作的途径与模式。

  支持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等开发集聚区加快一体化进程,加强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和资源要素市场体系,消除市场壁垒,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加强跨区域和全流域的协调协作。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和措施,通过发展飞地经济、共建园区等合作平台,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互助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区际利益平衡机制。

  发挥重点地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各类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功能区有序发展。鼓励东部沿海地区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全面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加快推进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陆海统筹,着力培育一批新的海洋经济增长极,推动形成我国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在中西部地区,培育长江中游、成渝等经济基础良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鼓励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加快开发开放步伐,积累创新实践经验,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供经验示范。

  第二节 支持特殊地区加快发展

  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完善有利于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长效机制。集中力量扶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大力推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积极支持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欠发达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强化基础、改善环境,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建设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展红色文化产业、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东西部协作、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推进新疆优势资源开发,加强农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能力建设,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农业基础地位,高水平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推进广西沿海沿江率先发展,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内蒙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展现代农牧业,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推进西藏和青海等四省藏区加快发展,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推进边境城市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建设,支持新疆建成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西藏建成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云南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广西建成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支持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建成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加快建设面向东北亚的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全面实施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贫困村信息化等民生工程,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支持资源枯竭地区等困难地区转型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困难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创新,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新格局。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发展,构建有利于困难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着力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大地质找矿力度,挖掘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力度,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改造转型。支持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加快转型,健全过剩产能行业集中地区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生态严重退化地区修复治理力度,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

  第三节 提高开放合作水平

  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统筹各类合作机制和平台,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充分发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沿海沿边内陆开放优势互补,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国相关领域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中巴、孟中印缅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

  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综合交通枢纽和开发开放基地,发展建设面向国际区域合作的陆路边境口岸城镇。以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等经济开发区,广西东兴、云南勐腊、云南瑞丽、内蒙古满洲里、内蒙古二连浩特、黑龙江绥芬河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及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等地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外向型优势产业,建设能源资源进口加工基地,发展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和集散中心,推进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加快建设沿边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将沿边地区发展成为兴边睦邻、合作共赢、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区域。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开放合作水平。建立健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有效开发利用境外资源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强境外地质调查和勘查,支持具有实力的企业集团“走出去”,积极提升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和能力,提高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水平,建立稳定和谐互利的资源开发利用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海陆能源资源国际大通道,扩大国内短缺能源资源进口,加强石油等重要能源资源战略储备,推进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第八章 支撑保障

  与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总体格局相适应,推动形成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资源保障更加有力、防灾减灾更加高效、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的现代化基础支撑与保障体系。

  第一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适应多中心网络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国际国内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管道共同组成的配套衔接、内通外联、覆盖广泛、绿色智能、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建设发达完善的铁路网。加快高速铁路、区际干线、国土开发性铁路建设,积极发展城际、市郊(域)铁路,完善区域铁路网络,优化城镇密集区交通网络。到203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20万千米以上。

  建设顺畅便捷的公路网。完善国家公路网,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剩余路段建设,推进扩容路段建设,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建设经济干线公路、口岸公路、港口集疏运公路、旅游公路和国边防公路,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到2030年,建成580万千米公路网。

  完善现代化水运体系。重点建设内河高等级航道和沿海主要港口。到2030年,建成干支衔接、沟通海洋的内河航道系统;进一步优化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和西南沿海地区五大区域港口群布局,形成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

  完善机场布局体系。加快实施干线机场迁建、新建、改扩建工程,加大支线机场建设力度。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分布合理、功能完善、集约环保的现代化机场体系。

  合理布局管道运输网络。统筹油气进口运输通道和国内储备系统建设,加快形成跨区域、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紧密相连的油气运输通道。加快西北、东北、西南三大陆路进口原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完善环渤海、长江三角洲、西南、东南沿海向内陆地区和沿江向腹地辐射的成品油输送管道,加强西北、东北成品油外输管道建设。完善成渝、环渤海、珠江三角洲、中南、长江三角洲等区域性天然气输送管网,形成连接主产区、消费地和储气点的全国基干管网。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水利工程,统筹加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江河流域系统整治,进一步夯实农村水利基础,加强水生态治理与保护,完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

  加强江河湖库防洪抗旱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快中小河流、重点平原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加强山洪灾害防治、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强化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稳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和城镇密集区抗旱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储备。

  加快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完成全国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新建一批现代灌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发展牧区水利。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有序推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提高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和粮食主产区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适度有序推进引调水工程建设,控制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统筹解决区域资源性缺水问题。加强雨洪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因地制宜开展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构建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的江河湖库水网体系。

  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加快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与无害化处置设施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加快放射性废弃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

  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形成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卫星通信等设施建设,实现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网络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形成超高速、大容量、高智能国家干线传输网络。建设地球观测系统和信息高速公路。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和均衡发展,逐步推进物联网规模化应用,加强农村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信息终端普及率。

  第二节 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等民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新农村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保障沿边地区发展合理用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合理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确保地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工业、城镇建设优先开发低丘缓坡地及盐碱地、裸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尽量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依据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规模。

  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利用,促进空置楼宇、厂房等存量资源再利用。严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收储制度,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实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目标考核。“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

  控制国土开发强度。根据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开发强度及在国土开发格局中的定位,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国土开发强度差别化调控。进一步优化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空间开发结构,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支持长江中游地区、成渝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加快产业发展与人口集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国土开发强度,稳定建设用地供给。限制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鼓励整治修复农业和生态空间。到2030年,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4.62%以内。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30年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调整为3.9∶6.1左右。

  第三节 强化水资源综合配置

  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统筹各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合理用水需求,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科学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加强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一调配本地与外地、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合理安排改造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和调整水源地,蓄引提调结合、大中小微并举,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供应体系。

  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扩张。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取用水定额控制。加快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开展节水综合改造示范。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工程。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到2030年,全国节水灌溉面积占农田灌溉面积的85%以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第四节 构建能源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能源矿产勘查。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思路,加强渤海湾、鄂尔多斯、四川、塔里木、东海等重点盆地油气勘查,获取规模储量;加大银额、羌塘等含油气盆地及中上扬子地区勘查力度,实现油气资源战略接替。以优质动力煤和炼焦煤为重点,加快神东、陕北、晋北等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勘查进程。加强铀矿资源调查和潜力评价,加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实施油页岩和油砂资源调查与潜力评价,积极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在我国海域和陆域具备成藏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开展全国地热资源远景调查评价。

  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优化能源结构,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确保能源安全供应。重点建设山西、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东部地区、西南地区、新疆五大重点综合能源基地和东部沿海核电带,构建“五基一带”能源开发利用格局。加强深海油气资源开发,加快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推进油页岩、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油砂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强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切实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强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稳妥开发水电,安全发展核电,高效发展风电,扩大利用太阳能,有序开发生物质能。实施新能源集成利用示范工程,因地制宜推进新型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气化、生物燃料、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完善高效快捷的电力与煤炭输送骨干网络。强化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统筹建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特别是非电用煤比重。坚持输煤输电并举,逐步提高输电比重,扩大北煤南运和西电东送规模。结合大型能源基地布局,稳步建设西南能源基地向华东、华中地区和广东省输电通道,鄂尔多斯盆地、山西、锡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华北、华中、华东地区输电通道。加快区域和省际超高压主网架建设,加快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提高综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优化煤炭跨区流向,重点建设内蒙古西部地区至华中地区的北煤南运战略通道;建设山西、陕西和内蒙古西部地区至唐山地区港口、山西中南部至山东沿海港口等西煤东运新通道;结合兰新铁路扩能改造和兰渝铁路建设,完善疆煤外运通道。

  第五节 提升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铁、铜、铝、铅、锌、金、钾盐等矿种为重点,兼顾稀有、稀散、稀土金属和重要非金属矿产,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加强重点成矿区带勘查,摸清海洋矿产资源家底,建设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接续基地,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参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到2030年,重要矿产资源探明储量保持稳定增长。

  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提高铁、铜、铝土矿等重要金属矿产持续供应能力,开发石墨等新型非金属矿物材料。积极开发利用战略性新兴矿产,加强重要优势矿产保护,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健全战略储备与商业储备相互结合、矿产品储备与矿产地储备互为补充的重要矿产储备体系。到2030年,重要矿产国内保障程度有所提高。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增加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加快安全高效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研发与推广,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建立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标准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建设,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提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整体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节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完善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加强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技术的开发、试验与推广普及,强化重大自然灾害的早期监测、快速预警,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短期和中长期预测能力。建立防灾减灾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强化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

  加强重点区域灾害防治。以自然灾害高风险区、重大工程扰动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和巨灾隐患早期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工程防治。加强自然灾害严重地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城乡建筑和公共设施的设防标准和抗灾能力。对人口和产业密集区开展重要设施风险评估和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建设综合防灾能力信息数据库。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序组织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移民搬迁。

  提升灾害综合应对能力。实施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加快推进防汛抗旱、防震抗震、防寒抗冻、防风抗潮、森林草原防火、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疫病疫源防控等骨干工程建设。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灾害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灾害风险防范、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推动形成多灾种共防、各部门协同、跨区域合作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构建国土生态安全屏障。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依托,加快建设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在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以及三江平原,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修复,促进湿地恢复;在鄂尔多斯、阿拉善、塔里木盆地北沿等地,保护与恢复林草植被,增强防风固沙功能;在三江源、祁连山等地,加强草原与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水源涵养功能;在黄土高原和太行山区等地,加强森林、草原等天然植被保护与恢复,增强水土保持功能;在秦巴山地、岷山、横断山区,加强森林资源与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保护,增强水源涵养功能;在三峡库区,加强森林、草原等天然植被保护与恢复,增强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功能;在西南岩溶地区,开展石漠化治理,增强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功能;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加强湖泊湿地恢复,增强洪水调蓄功能;在南岭山地、武夷山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恢复,增强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功能;在东部沿海地区,加强沿海防护林特别是红树林保护与恢复,增强防护海岸和抵御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功能;在东北、华北与黄淮海平原等地,增强生态防护功能,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在大中城市,加强森林、草原、湖泊、湿地、农田等资源保护,增强生态防护、气候调节与景观绿化功能。(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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