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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型电商园区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1-13 来源:东莞日报 952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记者梳理时发现,根据《办法》,销售额大的东莞电商企业最高可拿到100万元的奖励,而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奖励更大,最高可达500万元。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据悉,《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奖励范围:六类电商项目可申请奖励

  《办法》称,主要扶持对象是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逐步引导全市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办法》还明确了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支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海外仓、海关监管仓等建设;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挥引领作用;支持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及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电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重点来了:电商企业能得到哪些“红包”?

  《办法》提出,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3、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4、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东莞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5、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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