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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批 这19项改革事项要从自贸区复制推广到全国

发布时间:2016-11-1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616

     继2014年底国务院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后,又一批来自自贸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得以在全国复制推广,不过此次并不包括金融和服务业开放的内容。

  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19项改革事项将分别在全国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其中12项在全国推广,7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并要求各地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复制推广工作。

  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集中在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其中,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此外,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改革事项,则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事实上,就在今年10月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三年期满之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由审批改为备案。不过,由于没有全国版的负面清单,因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来执行。

  这并不是第一次国务院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来自自贸区的经验。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原则上,除涉及法律修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事项外,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这其中,在全国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了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业开放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28项改革试点经验。以及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推广的6项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举措。

  与之相比,此次在全国复制推广的19项改革事项,并不包括金融和服务业开放领域的内容。

  而在2015年4月由于广东、天津、福建加入自贸区阵营,上海自贸区扩区,使得更多试验得以探索。商务部也曾经总结形成了一些最佳实践案例,供全国各地借鉴。

  通知表示,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为更好地推进复制推广工作,通知也同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领导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同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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