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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最新关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附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3 来源: 中工招商网 179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

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是我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区做强做优主导产业,推进产业链(群)的集聚发展。为做好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特色小镇内涵

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既可以依托现有的特色产业集聚载体优化提升,也可以以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为中心规划建设。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㈠依托现有特色产业集聚载体优化提升的特色小镇(产业型特色小镇)。要求产业特色鲜明,能形成一定集聚效应,一般规划面积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核心区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3-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改造提升类9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

㈡以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为中心规划建设的特色小镇(休闲农业型特色小镇)。要求乡村特色鲜明,具备发展特色产业或休闲农业的基础和潜力,交通条件相对比较便利,自然生态条件较好。一般以村庄为单元,以村集体为主体,可适当引入其它经济体合作开发,依托现有村落设施,进一步挖掘盘活村庄“三农”资源,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形成观光、民宿、农村电商等产业特色。3-5年内建成不少于3个特色产业项目并投入运营,投运次年每个特色产业项目当年度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3年后每个特色产业项目当年度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总体要求

㈠深化认识。特色小镇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绿色化融合发展的新形式,是带动农民转岗创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新型发展载体,有利于加快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力争通过3-5年的培育,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

㈡产业支撑。特色小镇要坚持产业为根、特色为本,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选择一个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 休闲农业型特色小镇要围绕“一村一特色”,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通过吸引专业人才或者企业,引导、培育特色,努力培育支撑村镇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㈢政府引导。各区、镇政府要明确发展目标,全方位调动村民尤其是村“两委”的积极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村镇充满活力、健康发展。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㈣规划先行。发改、规划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精致宜居、“多规融合”的要求,确定主体功能区,统筹谋划全市特色小镇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区、镇政府和特色小镇的投资建设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特色小镇具体空间布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风貌建筑,结合景观提升,打造优美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特色小镇要按照3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分别按4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

㈤市场运作。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坚持龙头企业带动,鼓励农民参股,推动产业规模化经营;发挥国企投融资和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视品牌打造,促进品牌增值和农民增收。

㈥乡村治理。要创新村组织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实现扁平化快捷管理和服务,营造平安和谐的乡村环境。鼓励小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和村民等充分参与平台构筑、文化培育和社区建设,培育小镇自治,不设专门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

三、创建程序

㈠自愿申报。由各区政府按照我市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创建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镇化办)报送创建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㈡分批审核。由市城镇化办分批次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市城镇化办向省城镇化办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各区申报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对产业选择处于全市同类产业领先地位的优先考虑。

㈢培育建设。各区政府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季度向市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市城镇化办不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创建经验。

㈣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城镇化办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㈤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市城镇化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命名为厦门市特色小镇。

四、政策措施

  ㈠土地政策。保障特色小镇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存量建设用地等。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对纳入省、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旅游、电商、民宿、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㈡资金补助政策。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扶持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建设。各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小镇发展。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从培育期起累计5年内,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缴市、区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比例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特色小镇完成总体规划后,市发改委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预算内基建资金盘子给予5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市发改委牵头制订奖补办法,对一年内完成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引进2个以上特色产业项目落地且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特色小镇(产业型特色小镇应同时满足:一年内整理可建设用地3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市财政给予300万元的奖补资金。
  支持特色小镇组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发行城投债和相关专项债券。2016-2018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特色小镇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
  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市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鼓励特色小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按现行奖补政策给予支持。
  支持市级特色小镇内的众创空间争创市级众创空间,享受现行政策补助,即运营1年以内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对市级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㈢人才政策。开展对特色小镇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将其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等人才政策。
  ㈣改革创新政策。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我市先行先试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
  ㈤民宿政策。本着鼓励、引导、规范民宿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宿业及治安、消防等政策措施。对经备案,并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的民宿在经营满一定期限后给予开办奖励。组织开展对民宿进行评比,对评定为精品民宿的给予奖励。相关政策由市旅游局、公安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㈥品牌政策。
  1.文化方面。对于特色小镇文化内涵挖掘传承,其成果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项的奖补资金。其中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标准包括:展览展示馆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级专家团队审定;影视剧/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舞台剧获得文化部评奖或推荐至境外演出;承办国家级文化体育活动等。
  2.旅游景区方面。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100万元。
  3.休闲农业方面。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的扶持政策规定。
  ㈦其他方面。对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号)等文件要求的特色小镇,市城镇化办积极推荐创建省级特色小镇。经省政府审核公布的特色小镇,同时享受我市特色小镇的扶持政策。在创建特色小镇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国家和省级、市级优秀称号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特色小镇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和省、市表彰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强化组织领导
  ㈠建立协调机制。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整合优化政策资源,合力推动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有力开展,给予特色小镇强有力的政策扶持。要加强本市各特色小镇之间的交流互鉴,营造互比互学、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㈡实行重点扶持。各区政府要根据市特色小镇培育遴选标准和任务,制定培育计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推介,实行领导挂钩、部门挂钩、国企挂钩、重点培育、重点发展。市直部门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要对特色小镇给予倾斜支持。对于启动快、前景好、高投入、高产出、年度考核优秀的特色小镇,给予重点扶持。
  ㈢推进责任落实。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托市城镇化办,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区政府是特色小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区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㈣加强动态监测。有关区按季度向市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市城镇化办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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