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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厅出台《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2 来源: 中工招商网 969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应储必储、节约集约、精细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开发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办法》提出,优先收购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开发区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理,也可以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足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重点用于开发区土地储备。

《办法》明确,有偿供地时,应当在用地出让(租赁)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以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互联网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新业务新业态的,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符合开发区规划的商服和住宅用地,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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